审判实践中,在个别情况下,第三人有时既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案件中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还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起诉承租人陈某,李某之子李某某与陈某之间订有租赁合同,李某某既可以以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其父李某与陈某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也可以仅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陈述陈某已将租赁费交付于李某某的事实,而并不提出任何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此时应查清李某某的身份,如果李某某对其父李某、陈某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并交纳诉讼费用,则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管最终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李某某均有权提起上诉。反之,如果李某某虽然申请参加诉讼,但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仅是认为如果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腾退房屋或者李某退还租金等,可能涉及其自身权益,则应认为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其无权提起上诉。在审理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纠纷的案件中,合法婚姻配偶一方申请参加诉讼的,也应认真审查配偶一方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不能因其合法婚姻中的配偶身份就当然认为,其申请参加诉讼一定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相应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