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与连续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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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2日 | ||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引用0566页 本条中的工作年限实际上是指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的法律意义并不完全相同,需要作出适当的区分。工作年限的意义在于工龄的计算,与劳动者的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享受时间的长短有关,与劳动者的退休养老待遇相关,也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经济补偿相关,劳动者更换工作单位时,其工作年限一般连续计算。连续工作年限则对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合同类型的选择有价值,[1]还会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直接关联。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由于患病、非因工负伤、孕产假期而暂时停止工作的,不停止计算劳动者的连续工龄。 本单位工作年限,又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地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认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因此,“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强调的是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指不间断地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者在中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导致其工作时间不再连续。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至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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