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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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5日 | ||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引用0436页 协议解除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解除。按照提出解除的当事人不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的特点是:(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的过程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解除;(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的限制,但是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根据发出解除要约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则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自无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鉴于竞业限制协议规范的事项、时间以及其目的,应将当事人解除的意思表示解释为不包括竞业限制协议,应当认定不发生解除的效果。劳动者仍然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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