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而专项培训服务期未满情形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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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1日 | ||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引用0399页 实务中,有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若劳动合同期满而专项培训服务期未满,存在劳动者可否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首先,服务期本质还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一致时,应认定结束日期在后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次,用人单位提供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服务期主要是用人单位一方的期限利益。劳动合同期满而专项培训服务期未满,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约束但需受专项培训协议服务期约束,劳动者若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若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则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放弃其享有的服务期权利,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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