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司法解释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承继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20日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引用0310页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但也受民法规范的调整。根据现代公司法理论,公司通过合并或分立的方式,可以有效开展公司的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的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和成本,提升公司盈利能力。[1]因此,法人的合并与分立不可避免地会经常发生,但基于民法上的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法人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都应当依法处理其合并或者分立前与他人发生的各种关系,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国家持续稳定的发展。为防止法人以合并或者分立为借口,逃避应负的义务,相关法律对合并或者分立后权利和义务的承担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67条明确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公司法》第174条以及第176条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除当事人依法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法人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以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为原则。法人合并、分立时,在法人财产方面,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都一并转移给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在债权债务方面,虽然合并和分立也是一种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但因此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均由法律直接规定,是法定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具体而言,变更后的法人依法有权请求原法人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原法人的债权人亦有权请求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偿还债务,分立后的各个法人对原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方面,因变更后的法人承继了原法人移转的权利,也就当然有义务承担原法人的赔偿义务,故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主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在法人分立情形下实行协议优先的原则。契约自由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当然也是法人分立情形下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即在法人分立过程中,只要法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不存在无效事由,就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协议的效力还应当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也就是说,上述债务承担协议能够排除适用各分立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事实上,法人分立后债务的承担,经各方约定,无论是由分立后的各个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还是由分立后的某一个企业或某几个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均属于分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自行决策的范畴,法律不应干涉。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企业分立中的具体体现。也正是基于此,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合同法》第90条已就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明确规定了上述协议优先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人分立必然会对法人财产进行改造,分立的后果必然会造成作为法人责任财产的法人资产的变化,所以,分立行为不仅仅涉及分立前的法人与存续法人或者新设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必然影响到原法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就分立后各法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因此,协议优先原则适用的前提在于,各分立后法人的债务承担约定,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产生对债权人的约束力。否则,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有关责任主体不能以分立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