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问题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定,现将当事人申诉权利、义务及人民法院处理申诉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申诉与受理的条件
1、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诉人是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4)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立卷复查。
2、申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诉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副本,经过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3、申诉不影响原裁判的执行。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1、对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2、申诉已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审查处理后,没有新的充分理由又再行申诉的;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原告人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三、提起再审的条件
申诉符合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再审: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坚持申诉的,书面通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