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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修改《规则》心得(刘 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3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安检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警务保障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则》(以下简称《处突规则》)同时于今年3月施行。本人通过粗浅的学习,归纳学习心得如下:

    《安检规则》在原有2004年《规则》基础上作了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这一专门单行条例作为制定本规则的重要依据。二是增加对安检场所及设施设置的规定,进一步夯实物防技防基础,改变部分法院仅靠人防的现状。三是增加不得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规定,如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精神状态异常的人。增加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物品,如标语、条幅、传单等。四是对人身和物品的检查程序更加具体化、人性化。如对孕妇、安装心脏起搏器或其他不宜采用设备检查的受检人员应当手工检查方式进行检查等规定。五是对管制器具、危险物品、限制物品的处置更加具体统一。六是增加了对受检人员危险行为情况的列举及处置。七是将原来只有责任追究的规定增加为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奖惩分明,能够进一步增强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警务保障规则》作了较大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增加明确了警务保障应当遵循的原则。二是明确了各级法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在警务保障中的组织领导职责。三是根据当前法院工作网络信息智能化实际增加警务装备配备安全新标准。四是增加司法警察职业风险保障条款。五是增加司法警察受表彰奖励的规定。它将2003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2004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2009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和2010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规则》内容进行删减去繁、融合统一为《警务保障规则》,这将使多年来司法警察履行职能依据的《四项规则》这一笼统称谓成为历史。   

   《处突规则》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取消原有规定的三大诉讼法作为制定依据的规定,履职依据更加突出职能化。二是增加明确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即在人民法院反恐安保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三是将原来笼统列举的各类诉讼案件、执行死刑和涉诉信访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统一修改为三级突发事件,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明确领导责任分工,能够更加快速有效地统一指挥,避免贻误战机,使事态恶化。四是增加明确了突发事件发生时司法警察部门的处置程序和预防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安全保障职能近年来得到各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随着法院改革新形势的不断发展,法院安全风险新情况的发生种类也增多,警务保障职能的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最高法院新修改的三个规则根据当前法院警务保障实际情况在加强各级法院院领导对警务保障组织领导责任的同时对部分条款进行增删,将模糊的职能概念具体化,将重复的赘述融合统一,进一步规范了警务职能行为,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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