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民商案件: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帐面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标的额不包括本数)。 三、行政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 四、执行案件:本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本院负责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公证的债权文书、仲裁文书等)且属于本院管辖的,由本院负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