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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0日

  诉讼风险告知书

  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4-05-20 09:05:30

  尊敬的当事人:

  您好!为充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以便您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我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预先告知您在案件审理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具体如下:

  1、起诉不符合条件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的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理,视为放弃权利。

  3、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4、不确认送达地址的风险

  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不向法院提供或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可能产生无法送达、诉讼成本增加、无法答辩甚至败诉等不利后果。

  5、超额起诉和败诉应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如起诉金额超过实际争议金额的,超过部分的受理费将由原告承担;如果败诉,败诉的当事人将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责任,全部或部分承担案件受理费。

  6、保全不能和申请保全错误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如不及时提供保全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将会产生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又无法退回财产保全费及无财产执行的后果。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7、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风险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超期提供证据的风险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将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9、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在证据交换和法庭质证时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 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10、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评估、鉴定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11、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12、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按撤诉处理并减半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后果,被告则承担制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13、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延长,不能尽快结案的后果;还有可能导致生效判决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自行支付诉讼费的后果。

  14、 不按时上诉的风险

  当事人对法律赋予上诉权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

  15、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风险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动感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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