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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0日

  行政诉讼须知

  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4-05-20 08:55:44

  行政诉讼须知:

  1、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应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委托,应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5、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6、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7、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8、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9、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10、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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