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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2日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茌法〔2015〕8号

  

  茌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日茌平县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制度落实,全力推进司法民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选任

第二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公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须在茌平县境内;

(六)担任人民陪审员,城镇居民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居民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等人员;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被开除公职的。

第四条  根据本院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择扰选取人民陪审员,名额按不低于我院现任法官人数并不超过现有法官人数的两倍进行选任。

第五条  当人民陪审员缺额或者任期届满时,院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拟定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应当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七条  院审委会办公室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院党组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第八条  初步人选确定后,由院审委会办公室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上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院长提请茌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任命结束后,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呈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章  管理和培训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工作和陪审管理工作,由本院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其中人事管理工作报本院政治处备案。

第十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所在工作单位或住址等,本着就近方便工作和能够充分发挥陪审职能的原则,将现有全部人民陪审员划分片组管理。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片组负责。

       具体片组划分为:民事审判第一庭片组、民事审判第二庭片组、刑事审判庭片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片组、行政审判庭片组、审判监督庭片组、振兴法庭片组、信发法庭片组、冯屯法庭片组、博平法庭片组、肖庄法庭片组,共十一个片组。各片组的庭长为人民陪审员片组管理小组组长。

第十一条  分片组管理是相对的,各片组考虑人民陪审员职业特点或知识专长等因素,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也可以申请调用其他片组的人民陪审员参审,人民陪审员也可以主动申请参与其他片组的案件审理。另外,为保持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的均衡性,院机关片组人民陪审员原则上每半年轮换一次。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管理: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后,一般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并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低于80%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参审案件数不低于3件。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本院可以准许,但属法律规定应当适用陪审员的除外。

(二)本院应当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人民陪审员参审采取随机抽取或轮流指定的管理模式

(三)本院各片组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后,应在开庭前十日确定该案的人民陪审员,并应当于开庭前五日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人民陪审员应当于接到通知后二日内回复是否参加案件审理。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审委会办公室负责我院人民陪审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应参加不少于上级法院组织的24学时的集中脱产培训。任职期间的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并确保任职期间培训每年不少于20学时。同时,应按本院规定参加针对人民陪审员的集中培训、庭审观摩、专题讨论、经验交流等各种培训。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期间,是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主要权利有:

(一)提前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卷宗材料;

(二)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

(三)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主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表意见,并应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裁判结果共同负责;

(四)在陪审工作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直接向院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可以参与案件调解、协助执行、陪同接访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事实、依法办案,不主观臆断、徇私枉法;

(二)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时,依法回避。回避应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三)保守审判机密,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

(五)遵守人民法院的审判、廉政和工作纪律;

(六)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七)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期间应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各片组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施,以方便人民陪审员工作和学习。

第五章  考核与表彰

第十八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院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对陪审员进行动态考核,建立考核档案,并将考核结果报政治处备案,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案件数量、质量、出庭率、陪审能力、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和奖励的依据,并应当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职务免除

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无须再提请茌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拒绝参加审判活动三次以上,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在职人员被开除公职的;

(六)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不称职的;

(七)年内参加陪审不能完成三件案件任务的。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必要时可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本院应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七章  补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根据其参与审判活动的数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审委会办公室报院党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件数,由各片组组长负责统计汇总,报院审委会办公室审查,由计财科统一发放补助。

第二十八条 本院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院2005年4月26日发布的茌发[2005]3号《茌平县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茌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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