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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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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0日
民事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一、执行立案的受理范围:
1、人民法院依法出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超过法院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符合本院地域管辖条件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出具的,已生效的有财产执行内容的仲裁案件裁决书;
3、公证机关作出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的公证债权文书。
4、关于符合本院地域管辖条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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