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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290余万元拒不偿还,一被执行人被临邑法院判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18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近日,临邑法院对一起“拒执罪”案件公开宣判,鉴于其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赵某表示服从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临邑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临邑某私立学校、赵某等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邑法院作出(2015)临商初字第441号商事判决书,判令临邑某私立学校、赵某等支付临邑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90余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临邑法院先后将被执行人临邑某私立学校、赵某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相关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赵某仍然转移财产、拒绝报告涉案私立学校及其个人财产,并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2017年7月,临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赵某先后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公诉,临邑法院经审理并以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刑罚。

  据临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伟介绍,赵某案是去年7月份临邑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宣判的第一起拒执罪案件。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继续保持对拒执罪的高压态势,坚决予以打击,进一步营造尊重生效裁判、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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