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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击拒执犯罪?听听管晓蒙法官怎么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17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7月12日下午,兰山区人民法院与大众网临沂频道联合开展的“讲述法治好故事传递法治好声音”——兰山法院“法官在线”网络访谈活动第21期上线。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管晓蒙做客本次访谈。

  

  管晓蒙,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先后在兰山法院速裁庭、执三庭工作,现任职于兰山法院执行局。

  管晓蒙法官接受大众网记者专访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大众网和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法官在线》系列访谈栏目。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了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管晓蒙。管法官你好,欢迎做客大众网访谈室。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朋友们,大家好!我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于2014年3月从事执行工作。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广大网友通过这种方式相互交流学习,也非常感谢大众网为我们提供这样的交流平台,让更多的网友能了解和关注兰山法院的执行工作,特别是在打击拒执罪方面的情况。

  记者

  管法官,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打击拒执犯罪的基本情况吧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拒执罪?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拒执罪是一个简称,他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首先是客体要件,拒执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司法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其次是客观要件,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个是主体要件,拒执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负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人。

  第四个是主观要件,拒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我再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对拒执罪作了规定?

  第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拒执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执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三类八项行为之一的,构成该罪。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即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加了单位可以作为该罪犯罪主体的内容。

  2018年至今,兰山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案件7件,其中公安立案侦查5件,继续补充材料2件。在公安机关立案的5件当中,除一人不符合批捕条件未被批捕以外,剩余4案4人被刑事拘留后,都积极主动履行了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记者

  管法官,除了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案件的线索之外,还有其他的程序启动拒执罪的追究机制吗?

  早在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溯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

  今年5月份,最高院下发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提起拒执罪自诉案件的流程和处理细则,提供了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启动机制。

  下一步,兰山法院将依照该规定,一是继续加大涉拒执犯罪的移送力度,凡涉嫌拒执犯罪的,一律将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第二鼓励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的方式对拒执罪责任的追究。

  记者

  管法官,你能具体介绍一下当事人应当如何启动自诉程序?

  申请执行人启动自诉程序有两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执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构成犯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二种情形是,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构成犯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从上述情形也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启动自诉程序,对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是否构成犯罪负有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整个诉讼、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固定、保存。这是也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不同的地方,自诉程序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记者

  管法官,是否能讲解几个打击拒执的具体案例,让广大网友朋友有更深一步的了解?

  今天给大家介绍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前不久已在我们兰山法院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公布。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东关支行与被执行人盖某、李某、临沂市某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山法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剩余借款本金385万元,并支付利息,李某、临沂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们兰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兰山法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后,法院对三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两次扣划了临沂市某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849700元,另拍卖盖某房产一处,拍卖价款800000元,剩余款项三被执行人也没有主动履行。

  执行法官查明,李某为临沂市某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年营业额600万元,并且公司名下有位于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某村约70亩土地使用权、塑胶厂房、办公楼、地上附着物及机器设备等大量的财产。李某名下还有位于兰山区某小区的房产3处及位于罗庄区的别墅一套(建筑面积300㎡)。李某在2016年6月27日曾保证于2017年6月份还清欠款,但到期后李某仍未按保证的时间清偿欠款。2018年3月23日,兰山法院依法对李某采取拘留措施,但其仍拒不执行。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情,李某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是作为有义务执行判决的当事人,符合执拒罪的主体要件。李某名下有房产若干套,并且他是另个被执行人塑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塑胶公司名下有厂房、机器设备等大量的财产,公司又在正常经营,年营业额也很可观。李某完全有能力可以用上述财产主动偿还兰山商业银行东关支行的欠款,这也符合拒执罪的客观要件。李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侵犯了法院的正常活动和法律的尊严,这符合拒执罪的客体要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李某没有主动履行还款的义务。之后执行人员找到李某,要求其履行义务,李某出具保证书后仍然没有还款。法院对李某采取拘留措施,就这样李某也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这说明李某明知自己具有还款的义务而故意不还,主观存在故意不履行义务,符合拒执罪的主观要件。所以,被执行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兰山法院于2018年2月份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被执行人李某迫于压力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给大家再介绍一个案例:

  申请执行人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张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陈某为夫妻关系,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为张某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热压机4台、锅炉1台、叉车2台、复合科技木皮51件,并由被执行人陈某在现场见证签字确认,同时向其他当事人送达查封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后该案经判决,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张某、陈某分批次偿还欠款3828117.2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张某、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兰山法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扣押被执行人陈某宝马轿车一辆,采取上述措施后,三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未经我们兰山法院的允许,非法转移、处置法院查封的热压机1台及复合科技木皮51件,至今拒不追回,于是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了拘留措施。

  执行法官发现,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一直正常生产经营,被执行人名下除宝马轿车外,还有房产等财产,有能力履行。根据上述情节,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于今年4月份把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兰山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侦查过程中。

  这个案子,如果公安机关对于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决定不予立案的或二个月内未答复的,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坚持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构成犯罪的,可以持自诉状、相关证据、身份证明到法院提起自诉,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相关立案手续,由刑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当然,对于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申请执行人亦可到执行卷宗中复制调取。

  记者

  管法官,我们打击拒执行为的力度这么大,针对被执行人,你有什么要告诫的吗?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兰山区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因此,我们在这里提出严正的敦促:被执行人要尽快到兰山区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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