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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章程
  • 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8日

  (2019年3月22日,第二届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工作依法、规范、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意见》《山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接受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工作指导小组指导。

  坚持法官检察官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推动法官、检察官提升司法能力,强化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

  第三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充分体现公正性和专业性,统一提出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建议和惩戒意见。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

  第四条 设置省级统一的遴选和惩戒委员会。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由省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资深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代表等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省内在职资深法学专家担任,从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设副主任4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建议人选由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政法委”)在全体委员中推荐,副主任建议人选分别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在法官、检察官代表委员中推荐和省委政法委在其他委员中推荐;委员建议人选分别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协山东省委员会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山东省法学会、山东省律师协会推荐。

  主任、副主任、委员建议人选经省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批后,由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委政法委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年满70周岁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或推荐单位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委员的;

  (三)因职务、工作变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在省委政法委设立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在省法院设立山东省法官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在省检察院设立山东省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分别具体承担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权利义务

  第八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遴选和惩戒工作的有关材料;

  (二)发表遴选意见和惩戒建议;

  (三)独立、平等地行使表决权;

  (四)推选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五)对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相应待遇;

  (七)履行职责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与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遵守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章程;

  (二)按照章程参加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会议;

  (三)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四)执行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六)不得利用委员身份谋取利益;

  (七)自觉接受监督;

  (八)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遴选和惩戒工作相关制度;

  (三)提出法官检察官遴选员额数量及差额比例建议;

  (四)审查确定员额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

  (五)提出法官检察官惩戒意见;

  (六)根据惩戒工作需要,提出法官检察官所涉案件评查建议,必要时参与所涉案件评查;

  (七)审议决定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

  (八)监督、指导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工作,听取和审议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工作报告;

  (九)聘任秘书长;

  (十)审议决定遴选和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定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做好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等相关会务工作;

  (三)根据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的研究决定,拟定会议纪要、公示材料、评查意见等文字材料,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四)协调、督促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呈报的遴选和惩戒材料;

  (六)承担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制订秘书处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报请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八)承担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法官检察官任职标准、缺额情况及差额比例,向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报请核准年度法官检察官员额遴选数量;

  (二)组织开展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提请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检察官候选人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和办案业绩等情况;

  (三)评查当事法官、检察官所涉及的案件质量,查清事实,向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提交办案过错责任报告;

  (四)协助核查法官、检察官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向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提交核查报告;

  (五)制订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报请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承担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设立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参加,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遴选和惩戒工作的具体事项和问题,形成决议或决定。

  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主任会议。

  第十四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根据需要或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并形成决议或决定。

  根据需要,秘书处、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可列席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以先行召开主任会议,研究遴选和惩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形成初步建议,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决议、决定,由参加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法官检察官惩戒事项,须经全体会议以参加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履行遴选和惩戒具体职责时,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委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由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统一组织,法官检察官候选人均须考试考核考察合格。

  第二十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遴选法官、检察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拟任法官、检察官的职位、职数和条件;

  (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核、考察;

  (四)提出拟任法官、检察官人选的建议名单;

  (五)审议确定拟任法官、检察官的人选;

  (六)公示拟任法官、检察官的人选。

  其中考试、考核、考察以及提出拟任人选,由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经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适当简化程序。遴选和惩戒委员会遴选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法官、检察官惩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案件;

  (二)立案核查;

  (三)专家咨询、论证;

  (四)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审议意见或惩戒建议;

  (五)向省法院、省检察院提出意见或建议。

  其中,第(三)项专家咨询、论证程序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具体确定是否进行。

  经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适当简化程序。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惩戒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

  省法院、省检察院应当自接到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有关惩戒处理建议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的追责、问责等惩戒程序,处理结果应当自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各项职责,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开展工作,自觉做到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二)不得私自就遴选、惩戒事项与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接触;

  (三)保守遴选、惩戒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会议审议情况等秘密;

  (四)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表有关遴选、惩戒事项的意见和评论;

  (五)不得有影响遴选、惩戒工作公正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与遴选、惩戒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遴选、惩戒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是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是当事法官、检察官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当事法官、检察官有利害关系的;

  (三)代理当事法官、检察官承办案件的;

  (四)与当事法官、检察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列席审议会议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讨论决定。主任需要回避时,由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违反工作纪律,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职的,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视情予以劝诫。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经遴选和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建议主管部门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列席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会议人员,涉及回避及工作纪律事项,参照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经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委政法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遴选和惩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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