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铁路红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豪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多种问题,本着为铁路企业服务的态度,特发出司法建议。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司法建议书
青铁法建〔2016〕2号
青岛铁路红宇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第三人上海豪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你公司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内容把关不严。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青岛铁路配餐基地改造工程中央厨房设备采购补充合同》中的“余款付至:上海豪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16230100100082112兴业银行上海普东支行”的内容是在合同文本后面随意手写添加,而不是作为合同正式条款出现在合同文本中,既没有加盖印章认可,也没有经办人签字确认,不合规范。
2.合同签订审查不严。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豪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青岛铁路中央厨房设备余款协议》中,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盖公章和公司法人章与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且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的签字,审查不严。
3.合同履行监管不严。履行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没有严格审查合同内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履行剩余货款的支付。
健全、规范的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保证。以上问题虽是个案,但有可能影响到企业工作的有序进行,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本院特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1.进一步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责权范围,提高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2.加强对合同签订的审查把关,高风险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签订合同优先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备案公章样式(包括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必备材料,降低合同的风险。
3.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的监控。履行合同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如遇本案合同内容变更等类似情况,应谨慎签订补充合同,宜使用票据等支付方式,用背书方式替代相关手续。
以上建议请予以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或处理情况函告本院。
2016年7月11日
[效果]
对法院在司法建议书中提到的问题,青岛铁路红宇建设有限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传达和分析,并针对具体问题,研究了解决和改进方案。在今后的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我们将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进一步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责权范围,提高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2.加强对合同签订的审查把关,高风险合同应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签订合同优先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备案公章样式(包括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必备材料,同时合同应以面签为主,最大限度降低合同的风险。
3.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的监控。履行合同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如遇合同内容变更等情形,应谨慎签订补充合同,付款时宜使用票据、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或用背书等形式明确履行过程,留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