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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击利用快递贩运毒品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司法建议
  • 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8日

  [背景]

  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近年来利用物流、快递渠道贩卖、运输毒品及毒品原材料的犯罪呈上涨趋势,大量毒品通过物流、快递方式流入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严重影响了寄递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邮政管理局提出了司法建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鲁高法建〔2017〕3号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利用物流、快递渠道贩卖、运输毒品及毒品原材料的犯罪呈上涨趋势,大量毒品通过物流、快递方式流入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严重影响了寄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利用快递贩运毒品案件的有关情况

  2014-2016年,全省法院审结利用快递、物流方式贩卖、运输毒品及制毒原材料的刑事案件562件,占同期全省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的4.46%,涉案的毒品及制毒原材料高达1530千克。从个案寄递的毒品数量看,从零点几克到几千克均有出现,一次寄递超过500克、多次寄递的案件屡有发生。其中,烟台1起案件被告人寄递毒品甲基苯丙胺4005.58克,威海市1起案件被告人寄递毒品甲基苯丙胺3904.67克。从发案地域看,全省17个市均有发案。寄出地省内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及中部发达地区,青岛最多,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次之;省外涉及到东部沿海及内陆20个省份,以广东省最多,四川省次之,从国外邮寄毒品的案件也有出现。案件共涉及EMS邮政快递、安捷、百事邦德、德邦、国通、汇通、快捷、韵达、顺丰、全峰、圆通、中通、申通、瑞顺、优速、天天等十几家快递公司,涉及面广。

  二、快递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审理发现,此类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没有认真执行交通部、国家邮政局以及我省制定的寄递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导致在寄件收寄、分拣、运输和投递等环节出现了管理漏洞,并被犯罪分子利用:

  1.在收寄环节,寄递企业网点没有认真履行实物验视职责,没有严格执行当场开箱验视内件的规定,有的检查流于形式。相关的监控设备监控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可疑物品,没有从源头上预防夹藏毒品寄件的寄出。

  2.在分拣环节,寄递企业处理中心安全监控职责履行不到位,不能及时检查并发现已收寄夹藏毒品的寄件,导致该寄件顺利进入运输渠道。

  3.在运输环节,包括从外省寄递企业寄件进入我省后的运输至投递前的环节,寄递企业分拨中心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不到位,未使用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能有效发现可疑物品,导致毒品如正常物品一样流通。

  4.在投递环节,除极少数寄递网点能够在投递前通过安检设备发现可疑物品并及时报警外,大多数投递网点履职不力,即使发现可疑物品也未能及时向公安机关、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导致毒品蒙混过关,流入社会,客观上纵容了毒品犯罪。

  三、关于做好寄递行业监管的建议

  为筑牢预防打击毒品犯罪的全民防线,加强对寄递企业的管理,维护我省寄递行业的良好形象,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1.组织开展全省寄递企业专项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提高寄递企业对加强管理、预防毒品犯罪的思想认识,认真梳理各地、各企业、各网点在收寄、分拣、运输和投递环节存在问题,重点抓好问题整改。

  2.健全规范寄递企业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明确寄递企业安全生产职责,重点完善收寄内检、寄件人身份登记、节点检测预警、全程监控等制度措施,确保从源头到寄递的各个环节都能有效发挥安全管理作用。

  3.加强对寄递企业的监管,定期组织对寄递企业的安全检查,建立违规寄递毒品企业通报制度,依法对违规企业和相关人员予以处罚,积极营造从严管理的行业氛围。

  4.建立毒品信息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扩大禁止毒品进入寄递业流通的宣传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对可疑物品的检举和报告。及时向公安、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线索,实现信息联动,为有效查处毒品犯罪提供信息支持。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2017年8月18日

  附:利用快递夹藏邮寄毒品典型案例

  1.被告人孙某某、鞠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编造收货人姓名多家快递取货被查

  主要案情:被告人鞠某某从被告人孙某某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孙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将毒品从广东寄往山东。2015年1月,孙某某通过国通快递邮寄毒品7克,并随意编造了收货人姓名;同年3月16日,孙某某通过圆通快递邮寄毒品,鞠某某在取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该快递包裹中的手机壳内取出白色晶体6.59克,从手机充电器壳内取出白色晶体14.46克,共计21.05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44.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23.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216.2克。

  2.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多地快递自提完成寄递

  主要案情: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共谋贩卖毒品,从一四川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二人驾车到平度市中通快递站提取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后贩卖;当月,二人又向一四川人购买甲基苯丙胺1000克,通过中通快递寄往潍坊市,二人遂到潍坊市取回,后已部分贩卖。同月23日,公安人员在抓获二人时,分别查获白色晶体394.5克、6.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154克;张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48克。

  3.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夹藏多种毒品在快递公司查获

  主要案情: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向一广东人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对方将毒品用复写纸、锡纸包好,藏在女式拖鞋鞋跟里,通过快递邮寄毒品700余克,张某收货后已贩卖部分毒品。公安人员发现张某贩卖毒品线索,于同年5月将其抓获,从其租住房处查获通过快递邮寄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43.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克,麻古冰毒混合物11.8克。张某到案后供述其从广州购买的一宗毒品已通过申通快递发到潍坊市,公安人员到申通快递潍城南分公司,从一快递包裹里四双女式凉鞋后跟处查获锡纸包裹毒品8包,共计401.6克。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26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克,麻古冰毒混合物11.8克。

  4.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藏匿毒品大宗交付查获

  2014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在广东省的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600克,毒品已交付。同年10月底,黄某某再次联系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克。李某某将2000克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邮寄给黄某某。11月9日,黄某某在接收中通快递送寄的藏匿甲基苯丙胺的热水器快件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白色晶体1980克,从黄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7包计重7.8克,从黄某某暂住处查获白色晶体3包计重25.6克。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87克,被告人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580克。其中,第一次交付方式,黄某某供称系李某某邮寄,而李某某供称黄某某验货后带走,故法院未认定第一次通过快递方式贩卖。

  5.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网络联系共同贩毒邮寄交付

  2014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QQ联系高东(另案处理)向高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郭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申通快递从福建省龙岩市邮寄到山东省济南市,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997克。同月,郭某某通过QQ联系韩伟(另案处理)向其贩卖K粉1000克,后郭某某与郭某某通过申通快递从福建省龙岩市邮寄给新疆的韩伟K粉。2015年1月25日,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郭某某住处查获白色晶体528.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9%;红色药片5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371.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贩卖、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1656.81克,含氯胺酮成分的K粉1371.6克;被告人郭某某帮助贩卖、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1577.7克,含氯胺酮成分的K粉1371.6克。

  [效果]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落实司法建议书中的相关司法意见:加强管理,规范快递企业收件查验身份、验视内件的操作程序和快件安检项目,改良安检设备、提高违禁品安检力度,同时利用推进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契机,对快递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奖惩,促进快递企业做到逢寄必查、逢件必验、逢疑必检;组织培训,加深快递从业人员对禁毒工作、毒品知识、禁毒法律法规的了解,鼓励员工发现和举报毒品等犯罪活动,防止出现明知寄件物品系毒品仍提供收寄、送件服务的涉嫌犯罪行为;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快递企业开展寄递渠道旺季前禁毒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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