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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7年山东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 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5日

  山东环境资源审判(2015-2017)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Adjudication

  of Shandong(2015-201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

  目     录

  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美丽山东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一)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

  (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

  (三)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

  二、稳妥推进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依法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二)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三)探索审理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四)依法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

  三、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升制度保障水平

  (一)认真参与环境资源立法和制度完善

  (二)深入开展环境资源理论调研

  (三)积极组织环境法治宣传

  四、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

  (二)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

  (三)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人员培养

  五、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资源司法保障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和专业团队建设

  (三)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附录:山东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按照中央和省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和“美丽山东”建设,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强化司法监督和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美丽山东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全省法院立足司法本职,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责任,提高环境违法者违法成本,保障受污染者获得救济权利,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一)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

  全省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惩治、教育和预防相并重,依法惩处破坏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林木、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排污、走私废物、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近三年,共审理涉及污染环境、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88件。其中,2015年466件,2016年256件,2017年666件。

  针对当前环境保护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暗管排污破坏地下水等违法犯罪行为,全省法院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东营法院审理的张刚非法倾倒危险有毒废物致环境污染案,被告伙同他人驾驶装载危险废物的罐车,伺机通过软管将车罐内所装10吨危险废物倾倒时,被周边群众发现并抓获,法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了张刚的刑事责任。青岛法院审理的李希胜、周明旭违法排放有毒物质致环境污染案,被告将浮选石墨产生的废酸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放到该公司院内的土坑中,渗到地下,造成环境污染。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效打击了污染地下水犯罪行为。

  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环境修复性司法,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济宁法院审理的殷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在南四湖禁渔期用电捕鱼,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法院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令被告人向南四湖投放鱼苗一万尾,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

  全省法院坚持保护优先、注重预防、修复为主等原则,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涉及水、土壤、大气、海洋、噪声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妥善审理了涉及矿业权、林权、渔业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利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近三年,全省法院依法及时受理环境侵权、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2638件,其中,2015年736件;2016年736件;2017年1166件,实现了对环境资源权益的有效保护。

  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水、粉尘等污染行为,全省法院依法审理相关案件,为受到污染侵害的群众提供有效救济。张成均与江苏大屯铝业有限公司、江苏丰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华丰铝业有限公司、沛县三环水务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系跨流域、多主体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在侵权主体的认定、因果关系的查明以及侵权责任的划分等方面,均与普通环境侵权案件有很大的不同。法院结合当事人举证、现场勘察、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调查等证据,准确查明了侵权责任主体,合理划分了侵权责任,判决四公司承担2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有效弥补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潍坊法院审理的曹金兰诉王杰粉尘污染损害赔偿案,曹金兰果园种植在先,被告经营的石料厂选址在后,没有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导致原告果树减产,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作为特殊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的特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纪子强等三十三户果农诉青岛奥特富龙公司氟化物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青岛奥特富隆公司发生火灾后,胶州市胶北镇逄家庄、秋连庄果园果树出现不同程度的落叶、落果、叶片边缘焦黄现象。法院综合相关证据、案情及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规则,认定奥特富隆公司未能完成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判令被告赔偿果农的经济损失,有效解决了因果关系认定难问题,实现了公正裁判。

  在当前经济转型发展的背景下,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中,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和资源保护,注重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平衡,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省法院审理的山推工程公司、山推道路公司与田庄煤矿、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煤炭开采导致塌陷财产损害赔偿案中,田庄煤矿在山推公司所占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进行煤炭资源的开采,发生塌陷事故,山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田庄煤矿赔偿机械、建筑等经济损失。田庄煤矿提起反诉,要求山推公司赔偿煤炭资源、设备等损失。争议双方都有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案件本诉和反诉涉及5个多亿,损害发生时间长、因果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双方利益诉求,同意追加有关单位为第三人,及时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最终以补偿、置换、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一揽子化解了双方围绕煤炭资源开采和土地使用产生的多个争议。案件的调解处理为两个大型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扫清障碍,提供了发展动力,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三)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

  全省法院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监督行政机关打击环境资源违法行为,加强对环境资源领域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近三年,审理涉及环境资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等案件6063件,其中,2015年2732件,2016年2732件,2017年599件,促进了全省环境资源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全省法院把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依法审理环保行政案件,监督环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对环境资源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判决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就环境资源部门怠于履行监管义务等不作为案件,依法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庆云县检察院诉庆云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案,是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的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情况下,庆云县环保局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其违法生产行为,并先后三次批准其对上述项目进行试生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审理过程中,法院还积极与党委政府和环保部门沟通,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使违法状态在诉讼过程中就得以消除。在企业停产、无力继续处置危废液体的情况下,协调政府拨出专门资金对剩余污染物先期进行处理,防止了后续污染的发生。

  二、稳妥推进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全省法院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新类型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依法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7件(检察机关提起90件,社会组织提起7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27件、行政公益诉讼70件;已审结46件。按类型划分,涉及土壤污染的责任纠纷15件,涉及水污染的8件,涉大气污染的2件,涉海洋污染的1件,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1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其中,审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纠纷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长岛联凯风电发展有限公司生态损害责任案等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详见表一),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分布,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详见图一)。

  表一: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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