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无正本提单 放货免责事由
基本案情
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请:(一)法国某海运集团、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连带偿付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损失8419美元(折合人民币57878.1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法国某海运集团、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
法国某海运集团未答辩。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共同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根据提单记载,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和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不是提单项下的承运人,与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第二,根据西班牙公证机关出具的《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及相关批示,涉案货物在运抵目的港之前,收货人已经依据当地法律向公证机关申请对提单的效力进行了注销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承运人依据西班牙法律只能将货物交目的港收货人,法国某海运集团交付货物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通过法国某海运集团出运一票货物至西班牙瓦伦西亚。货物装船后,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法国某海运集团的代理人向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签发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承运人为法国某海运集团。2019年3月20日,法国某海运集团在瓦伦西亚港卸货并交付收货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法国某海运集团提供西班牙瓦伦西亚公证处出具的《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记载收货人申请对涉案提单的效力进行注销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公证机关据此要求法国某海运集团不得将提单中所载商品交付给第三方,直到提单所有权被撤回且该被盗提货单的所有权得到确认为止。2019年3月13日,《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送达法国某海运集团。2019年12月,西班牙执业律师就《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出具法律意见,称西班牙法下《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适用的法律为《西班牙航海条例》(14/2014)第516条至522条的规定,其中第521条规定了提单注销的法律后果:公告作出一个月后,如无异议,公证员应制作公证书,记录注销提单权利,申请人应被视为提单的唯一合法持有人。提单的注销一经宣告,提单不再具有效力,权利得到承认的申请人可以在适当时撤回保证金或在支付保证金费用后要求承运人立即交货。
青岛海事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鲁7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驳 回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系目的港所在地公证机关根据西班牙法律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该证明书的要求,法国某海运集团作为承运人必须在到达目的港后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先收到了《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之后到达目的港货交收货人,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承运人提交证据证明其根据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必须将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提单的收货人的,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不承担无单放货赔偿 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1条
案号:青岛海事法院(2019)鲁72民初1196号
合议庭:于喜富(承办人) 许珊(人民陪审员) 董伟(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