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网站

诉讼费缴纳特别提示

2020年05月09日
作者:立案庭
浏览次数:
打印

  诉讼费缴纳特别提示:

  1.根据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诉讼费缴费渠道:

  ①省内35家非税代收银行网点(不含青岛地区)。

  ②收费法院POS机。

  ③网上立案的,登陆“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在该案信息点击“网上支付”进行缴费。

  ④“山东政务服务网”,点击“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录入20位缴款码进行缴费。

  ⑤“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进入“微服务”→“非税缴费”→“按缴款码”,录入20位缴款码进行缴费。

  ⑥“爱山东APP,地区选择“山东省”→“省本级”,搜索“非税缴费", 录入20位缴款码进行缴费。

  当事人需要诉讼费缴款码的,请联系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