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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须知

2014年07月04日
作者:青岛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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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民事诉讼举证事项提示如下: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1、原告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三、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应当在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3、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鉴定费用,当事人因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而未能鉴定的,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5、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本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本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四、几类典型海事海商纠纷的举证要求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

  1、当事船舶及船员的基本情况。

  2、船舶互见时航行情况。

  3、碰撞发生前的情况。

  4、碰撞发生时的情况。

  5、船舶碰撞示意图。

  6、货物配载图及货损示意图。

  7、碰撞损失情况。

  8、过失行为与船舶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

  9、其他与本事故有关的证据。

  (二)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举证

  1、沿海货物运输合同。

  2、水路运输许可证,证明运输合同的效力。

  3、水路货物运单或水水联运货物运单。

  4、正本提单、大副收据。

  5、目的港理货报告、商检报告。

  6、货物的发票、运费及保险费单据。

  7、向收货人主张运费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规定或约定。

  8、运输合同无效的,承运人应举证证明在履行合同中所支出的成本费用。

  9、承运人主张免责的应提交相关证据。

  10、其他当事人主张或者抗辩事实的相关证据。

  (三)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

  1、租船合同。

  2、实际交船时间、地点证明文件。

  3、实际交船时燃料存余情况。

  4、实际还船时间、地点证明文件。

  5、出租人交付船舶适于约定的用途的证明文件或得到承租人确认的文件。

  6、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凭证或双方确认的证明文件。

  7、承租人交还船舶时与出租人交船时的船舶具有相同的良好状态的证明文件或双方确认的状态的文件。

  8、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举证具有解除合同的事由。

  (四)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举证

  1、保险合同。

  2、支付保费凭证。

  3、运单。

  4、支付运费凭证。

  5、货物买卖合同或者船舶建造、买卖合同。

  6、支付货款凭证。

  7、货运记录(货物部分损坏或短少应提供)。

  8、商检报告(货物部分损坏或短少应提供)。

  9、货物或船舶出险的相关证据(如沉船导致货物出险,应有海事报告)。

  (五)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举证

  1、货运代理合同设立、变更或解除的证明材料。

  2、货代机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水陆运输服务许可证、代理业务章程、代理收费依据。

  3、委托书或代理协议。

  4、出口货物明细单。

  5、报关单。

  6、提单。

  7、舱单。

  8、货代垫付运费凭证。

  9、委托人损失计算方法及依据。

  10、货代行为过失与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

  11、委托人与货代就代理业务往来函件、电传等材料。

  12、其他证据材料。

  五、申请证据保全

  海事请求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诉前或诉讼中向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

  1、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5)属于我院管辖。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诉讼中需要保全证据的,由案件受理海事法院管辖。

  (6)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相应担保。

  2、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1)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书;

  (2)担保函等有效担保材料;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用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的依据;

  (5)其他相关证据。

  附:证据保全申请书样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被申请人:(如名称不详,可只写船名)

  地址: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对 (需要保全的证据名称)实施证据保措

  施,对该证据予以   (保全的方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     (注明系何种海事请求权)      未得以实现,并鉴于有初步的证据和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或船名)的   (申请保全的证据名称)    与申请人的海事请求权有   (联系的理由)    联系。同时考虑到该证据  (证据灭失和避免今后难以取得的理由)  ,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   (被保全的证据)  采取  (保全的方法) 保全措施。

  申请人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核准上述申请。

  此  致

  青岛海事法院

  另据悉:申请保全的证据现存于    (注明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   。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