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全省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动员大会和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院党组研究,我院制定了《青岛海事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青岛海事法院
2018年4月8日
青岛海事法院关于服务保障
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保障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实验区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2018年2月13日)》和省政府制定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责任感、使命感
1、明确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加快建设现代经济体系,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把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作为统领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积极创建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实验区。2018年1月初,《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获国务院批复,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国务院批复的首个区域性国家发展战略,是全国第一个以新旧动能转换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新旧动能转换是涉及经济社会各领域、多方面的重大系统性工程,其核心内涵是以“四新”促“四化”实现“四提”,即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实现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跨界融合提潜能、品牌高端提价值。建设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是党中央交给山东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山东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和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海洋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是培育新动能、引领新增长的重要领域。海事司法是推动海洋经济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海洋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我们要明确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将海事司法工作融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去思考、谋划和实践,切实增强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
2、明确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立足海事司法法定职能,为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注意把握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分析新发展理念对海事司法提出的新要求,将新发展理念贯穿海事司法工作始终,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优势,依法调节海洋经济关系,激发海洋经济主体活力。二是坚持高质量发展。深刻理解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的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大论断,主动适应这一历史性转变,自觉把海事司法置于海洋经济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提升海事司法水平,促进海洋经济转型升级。三是坚持创新引领。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积极创新海事审判机制和执行措施,健全完善海洋经济新旧动能相关案件的审理程序,为“四新”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四是加强产权保护。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产权保护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要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船舶、港口、海域等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海洋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海洋经济主体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五是加强海洋保护。立足维护“蓝色国土”安全与权益,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履行促进海洋资源科学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职责,有效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3、明确海事司法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的职责定位。我院作为办理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执行案件的专门法院,管辖山东沿海全部海岸线及其延伸海域,涉及七个地级市和所有港口,是全省海洋经济新旧动能转换最直接、最对口的司法服务保障机构,在服务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完善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发挥职能作用的内在要求。要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切入点、着力点,积极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海事审判体系,充分运用海事海商审判、海事行政审判和海事执行等一系列司法手段,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强化对海洋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引导功能,依法保护海洋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依法限制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产能扩张,依法禁止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进入市场,推动形成提质增效、规范有序、公平透明、充满活力的交易秩序和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方位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为辖区青岛、烟台发挥“核心引领”作用,为促进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海洋经济改革发展示范区、加快建设海洋强省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发挥职能作用,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4、依法保护海洋新产业,为加快建设完善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公正高效审理涉及船舶建造、买卖、租赁、修理,海洋工程装备等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以司法手段鼓励诚信交易,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约成本,促进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为辖区青岛、烟台、威海建设国家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创新中心,为全省打造国家海洋高端装备制造基地提供优质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妥善审理涉及海水养殖、远洋渔业、渔船修造及租赁等海商合同纠纷,船舶航行作业、污染损害海上养殖物、养殖捕捞设施等海事侵权纠纷,加强对渔业主体的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激发渔业健康发展的内生活力,为东营、滨州、潍坊、烟台建设黄河三角洲国家生态渔业基地、为全省高水平建设“海上粮仓”、“国家海洋牧场示范区”,发展现代海洋渔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妥善审理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促进海水淡化装备制造业和海水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为青岛打造国家级海水淡化装备制造基地、建成国家海水淡化示范城市提供司法支持。
5、依法保护海洋新业态,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和海洋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公正高效审理涉及港口建设工程、航道疏浚、港口仓储物流等海事海商案件,涉及港口货物质押、港航金融保险等涉海金融纠纷案件,坚决制裁涉海非法融资、信用证诈骗等金融违法行为,促进海洋高效物流、海洋特色金融等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妥善审理邮轮、游艇、远洋工船的建造、买卖、修理、承包、租用纠纷,海上旅客运输与人身伤亡纠纷,邮轮、游艇、远洋工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或者船员人身伤亡纠纷,坚持质量和效率、效果并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海洋文化体验经济、海洋母港经济等新业态发展壮大。加强对涉及海事审计、资产评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等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和研判,维护海洋商务服务与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6、依法保护海洋新技术,为实施“智慧海洋”“透明海洋”工程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高度重视涉及海洋与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深海钻井平台、可燃冰开采、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海洋科学考察等与海洋科技成果运用相关案件的审理,加大对科技成果权益的保护力度,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近海生态环境演变过程与保护、海洋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探测评价等领域的基础研究,为青岛蓝谷建设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引领全国海洋新技术发展潮流,为创建全国“智慧海洋”建设示范区、建设全国性海洋新能源基地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7、依法保护海洋新模式,为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公正高效审理涉及电子数据采信问题的海事海商与海事行政纠纷,完善电子提单、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网页等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和采信标准,加大对网络信息、电子数据的采信力度,促进互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商业模式在海洋领域的全面运用,推动传统海洋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智慧海洋等新兴产业加快提升发展规模。
8、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加快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严格执行我院制定的《关于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的意见》,妥善审理和执行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充分发挥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在海洋环境司法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海事司法跨区域管辖、有利于抵制地方保护的体制优势,积极推动陆海执法联动机制,加强海岸线和近岸海域资源保护利用,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高排放、高污染产业向循环经济和环境友好型经济转变。妥善审理海洋环保行政诉讼案件,加大对海洋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力度,支持和监督海洋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能,为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执法环境。
9、依法限制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产能扩张,促进海洋经济转型升级。审判执行中,区分新旧动能,采取灵活有效的海事司法措施,着力保护“四新”经济发展,限制落后产能发展。对新动能,审慎采取扣押船舶、查封生产原材料、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等海事保全措施,给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确保企业维持基本生产经营。对旧动能,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促进传统产业由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转变,由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为主向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转变,由高成本、高能耗、低收益向低成本、低能耗、高收益转变。
10、依法禁止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进入市场,不断完善企业退出机制。通过及时扣押拍卖船舶、发出海事强制令等措施,发挥海事司法在促进海洋经济要素流转中的优势,依法加大对资不抵债、重组无望的“僵尸企业”的清理力度,促使企业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向新动能流转,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多风险和危机。强制执行过程中,在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结构调整导致的经营困难但仍有一定价值的企业,灵活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促进企业经营转型,鼓励企业资产重组。
11、探索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形成化解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纠纷的整体合力。加强与涉海行政机关、海事仲裁机构、涉海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将服务关口前移,探索创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需求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积极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依法行使涉外海事司法管辖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外国海事仲裁裁决、外国法院海事裁判文书的承认与执行力度,正确处理依法适用国际通行规则、外国法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保护境内主体权益的相互关系,着力构建国际争端多元解决机制,充分运用司法裁判规则,积极争取对外交往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全面提升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能力与水平,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12、加强海事司法需求动态研判,提升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密切关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进程,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立足审判执行第一要务,紧紧围绕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开展前瞻性、预判性调研,了解涉海行政机关、港航企业、人民群众对海事司法的新需求和期待。运用海事审判大数据,及时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可能产生的海事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积极做好海事司法应对准备,为党委政府决策或涉海主管部门科学管理提出司法建议,立足海事审判法定职能积极参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
三、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能力与水平
13、切实提升海事审判质效。以加强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深化海事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动力,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海事审判体系,加强审判执行管理,规范海事司法行为,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深化分调裁改革,不断完善“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审判机制,全面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全力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最大限度满足新旧动能转换对海事司法的需求。
14、加大海事司法人才培养力度。按照“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创新海事司法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实行与法学院校、研究机构间的双向交流挂职,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能够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最前沿的高层次海事审判队伍,为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发展规划提供持续有力的人才支撑。
15、加强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加大与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搭建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与世界各国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了解,促进法治互信,增进法治认同,不断提升海事司法软实力,为新旧动能转换营造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
16、加快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推进全业务网上办理,完善网上办公办案功能,推动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积极推进全流程依法公开,完善审判流程、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庭审直播四大公开平台,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水平;积极推进全方位智能服务,加强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开发应用,为法官审理案件、为中外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快捷的途径,全方位提升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的能力水平。
我院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规划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以科学务实、奋发有为、争创一流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