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五)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参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仲裁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255、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9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通知》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