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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和文件等规定,现对青岛辖区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如下说明:

 一、民事一审案件管辖

    1. 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为50亿元人民币。

  上述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 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3.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管辖:

  1)青岛市城阳区、黄岛区和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辖区范围内标的额在1000万以内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青岛市城阳区、黄岛区和胶州市范围内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青岛市其他辖区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在50亿元以内的,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不适用集中管辖。

  4.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1)青岛辖区外发生在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内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青岛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垄断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第(2)条规定之外、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市南区、市北区辖区,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黄岛区辖区,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崂山区辖区,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胶州市、平度市辖区,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李沧区、城阳区辖区,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即墨区、莱西市辖区(自202251日起执行)。

  二、行政一审案件管辖

  1.下列行政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4)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坚持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3.一审行政案件跨域管辖原则:

  青岛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划分为东、西、北三个片区:东部片区包括市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西部片区包括市北区、黄岛区、城阳区和胶州市;北部片区包括即墨区、平度市和莱西市。根据跨行政区域管辖规定,对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一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不动产登记等专属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三、再审案件的管辖

  1.下列申请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进行审查:

  1)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超过十件的;

  4)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5)上级法院指令审查处理的;

  6)其他依法应由原审法院审查的。

  上述案件,包含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下列申请再审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1)原审法院审查案件之外的;

  2)原判决、裁定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3)对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

   3、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申请再审的,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依据该款申请再审,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2)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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