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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法院公开宣判宫某基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9年08月07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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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莱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一审公开宣判宫某基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宫某基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一千元。常某、胡某、李某等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被并处罚金。

  该案系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由中院指定莱西法院管辖。案件受理后,莱西法院成立专案组,由党组书记、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至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宣判。

  莱西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宫某基在经营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先后纠集笼络了常某、胡某、姜某军等被告人,逐步形成以宫某基为首,以常某、胡某、李某、姜某军为重要成员,以颜某、马某涛、蔺某超、王某龙、杨某和林某雨(已判刑)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某基、常某、胡某、李某、姜某军、蔺某超、马某涛、王某龙、颜某、杨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宫某基作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莱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宣判。

莱西法院公开宣判宫某基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来源:
2019年08月07日

  7月31日,莱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一审公开宣判宫某基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宫某基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一千元。常某、胡某、李某等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被并处罚金。

  该案系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由中院指定莱西法院管辖。案件受理后,莱西法院成立专案组,由党组书记、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至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宣判。

  莱西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宫某基在经营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先后纠集笼络了常某、胡某、姜某军等被告人,逐步形成以宫某基为首,以常某、胡某、李某、姜某军为重要成员,以颜某、马某涛、蔺某超、王某龙、杨某和林某雨(已判刑)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某基、常某、胡某、李某、姜某军、蔺某超、马某涛、王某龙、颜某、杨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宫某基作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莱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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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法院公开宣判宫某基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9年08月07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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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莱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一审公开宣判宫某基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宫某基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一千元。常某、胡某、李某等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被并处罚金。

  该案系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由中院指定莱西法院管辖。案件受理后,莱西法院成立专案组,由党组书记、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至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宣判。

  莱西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宫某基在经营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先后纠集笼络了常某、胡某、姜某军等被告人,逐步形成以宫某基为首,以常某、胡某、李某、姜某军为重要成员,以颜某、马某涛、蔺某超、王某龙、杨某和林某雨(已判刑)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某基、常某、胡某、李某、姜某军、蔺某超、马某涛、王某龙、颜某、杨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宫某基作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莱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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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莱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一审公开宣判宫某基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宫某基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一千元。常某、胡某、李某等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被并处罚金。

  该案系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由中院指定莱西法院管辖。案件受理后,莱西法院成立专案组,由党组书记、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至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宣判。

  莱西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宫某基在经营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先后纠集笼络了常某、胡某、姜某军等被告人,逐步形成以宫某基为首,以常某、胡某、李某、姜某军为重要成员,以颜某、马某涛、蔺某超、王某龙、杨某和林某雨(已判刑)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某基、常某、胡某、李某、姜某军、蔺某超、马某涛、王某龙、颜某、杨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宫某基作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莱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