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一般规定
1.院长、庭长和其他法官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监督管理、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规范的要求履职尽责。
2.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业务指导、队伍管理、工作管理职责。
3.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判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审核批准程序事项、保证审判质量效率、执行审判工作纪律和排除不当干扰等。
4.院长、庭长、其他法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5.根据监督管理权限,院长、庭长应当分层、逐级履行相关职责。
6.依照监督管理权限,应当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或者程序审批事项,应当先经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审核;由庭长签发、审批或者审核的,应当先经副庭长或团队长审核。
7.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授权或者委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院长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庭长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8.院长既可以就单个事项进行一次性授权或者委托,也可以就某一类事项作出概括性授权或者委托。受权或者受托人应当定期向授权或者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一事一报。
9.院长、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在智慧法院操作系统上公开进行,或者在诉讼卷宗中留存意见,做到全程留痕。
10.院长、庭长、法官有违法审判、违法监督管理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权责
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院长工作,根据院长授权委托和工作分工,监督分管领域审判工作。
1.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分管领域)各项审判工作,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全院(分管领域)审判质效,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审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依法承办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3.组织研究审判工作中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审批随机分案规则、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案件质效考评规则。
5.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指定分案,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指定合议庭审判长。
6. 监督指导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及其他“四类案件”办理。
7.依照法律规定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8.审核或签发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案件的裁判文书。
9.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处理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审判工作事项。
10.主持审判委员会。
11.依法对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审核或审批决定。
12.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3.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对全院的智慧法院建设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14.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三、庭长、副庭长权责
庭长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管理监督本部门审判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根据庭长授权委托和分管工作需要,监督管理分管的审判工作。
1.从宏观上指导本部门审判工作,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审判质效和案件办理工作,审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
2.依法承办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担任审判长审理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3.研究确定本部门审判团队以及其他人员的职责分工。
4.主持专业法官会议。
5.要求合议庭报告“四类”案件审理进展、评议、复议结果。
6.建议分管院领导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7.主持本部门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评查。
8.组织审判业务培训和指导。
9.组织开展案例编纂、司法公开、调研宣传和司法建议等工作。
10.对本部门的信访案件,与合议庭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好判后答疑、矛盾化解、息诉罢访工作。
11.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2.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对本部门的智慧法院应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13.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四、法官权责
(一)审判长
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指导合议庭成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建议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6.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7.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二)承办法官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全面审核涉案证据,提出审查意见;
4.拟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阅卷笔录;
5.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起草审理报告、类案检索报告等;
8.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裁判文书等;
9.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0.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1.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三)合议庭其他成员
1.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
2.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3.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四)独任法官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签发裁判文书。
3.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无需报请审核批准的程序性事项。
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合议制审理的,及时作出裁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
5. 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6.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或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7.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五、附则
1.执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参照本权责清单。
2.本清单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一般规定
1.院长、庭长和其他法官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监督管理、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规范的要求履职尽责。
2.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业务指导、队伍管理、工作管理职责。
3.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判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审核批准程序事项、保证审判质量效率、执行审判工作纪律和排除不当干扰等。
4.院长、庭长、其他法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5.根据监督管理权限,院长、庭长应当分层、逐级履行相关职责。
6.依照监督管理权限,应当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或者程序审批事项,应当先经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审核;由庭长签发、审批或者审核的,应当先经副庭长或团队长审核。
7.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授权或者委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院长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庭长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8.院长既可以就单个事项进行一次性授权或者委托,也可以就某一类事项作出概括性授权或者委托。受权或者受托人应当定期向授权或者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一事一报。
9.院长、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在智慧法院操作系统上公开进行,或者在诉讼卷宗中留存意见,做到全程留痕。
10.院长、庭长、法官有违法审判、违法监督管理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权责
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院长工作,根据院长授权委托和工作分工,监督分管领域审判工作。
1.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分管领域)各项审判工作,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全院(分管领域)审判质效,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审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依法承办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3.组织研究审判工作中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审批随机分案规则、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案件质效考评规则。
5.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指定分案,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指定合议庭审判长。
6. 监督指导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及其他“四类案件”办理。
7.依照法律规定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8.审核或签发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案件的裁判文书。
9.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处理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审判工作事项。
10.主持审判委员会。
11.依法对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审核或审批决定。
12.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3.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对全院的智慧法院建设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14.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三、庭长、副庭长权责
庭长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管理监督本部门审判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根据庭长授权委托和分管工作需要,监督管理分管的审判工作。
1.从宏观上指导本部门审判工作,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审判质效和案件办理工作,审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
2.依法承办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担任审判长审理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3.研究确定本部门审判团队以及其他人员的职责分工。
4.主持专业法官会议。
5.要求合议庭报告“四类”案件审理进展、评议、复议结果。
6.建议分管院领导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7.主持本部门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评查。
8.组织审判业务培训和指导。
9.组织开展案例编纂、司法公开、调研宣传和司法建议等工作。
10.对本部门的信访案件,与合议庭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好判后答疑、矛盾化解、息诉罢访工作。
11.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2.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对本部门的智慧法院应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13.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四、法官权责
(一)审判长
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指导合议庭成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建议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6.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7.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二)承办法官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全面审核涉案证据,提出审查意见;
4.拟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阅卷笔录;
5.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起草审理报告、类案检索报告等;
8.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裁判文书等;
9.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0.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1.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三)合议庭其他成员
1.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
2.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3.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四)独任法官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签发裁判文书。
3.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无需报请审核批准的程序性事项。
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合议制审理的,及时作出裁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
5. 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6.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或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7.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五、附则
1.执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参照本权责清单。
2.本清单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一般规定
1.院长、庭长和其他法官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监督管理、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规范的要求履职尽责。
2.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业务指导、队伍管理、工作管理职责。
3.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判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审核批准程序事项、保证审判质量效率、执行审判工作纪律和排除不当干扰等。
4.院长、庭长、其他法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5.根据监督管理权限,院长、庭长应当分层、逐级履行相关职责。
6.依照监督管理权限,应当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或者程序审批事项,应当先经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审核;由庭长签发、审批或者审核的,应当先经副庭长或团队长审核。
7.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授权或者委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院长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庭长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8.院长既可以就单个事项进行一次性授权或者委托,也可以就某一类事项作出概括性授权或者委托。受权或者受托人应当定期向授权或者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一事一报。
9.院长、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在智慧法院操作系统上公开进行,或者在诉讼卷宗中留存意见,做到全程留痕。
10.院长、庭长、法官有违法审判、违法监督管理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权责
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院长工作,根据院长授权委托和工作分工,监督分管领域审判工作。
1.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分管领域)各项审判工作,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全院(分管领域)审判质效,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审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依法承办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3.组织研究审判工作中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审批随机分案规则、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案件质效考评规则。
5.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指定分案,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指定合议庭审判长。
6. 监督指导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及其他“四类案件”办理。
7.依照法律规定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8.审核或签发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案件的裁判文书。
9.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处理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审判工作事项。
10.主持审判委员会。
11.依法对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审核或审批决定。
12.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3.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对全院的智慧法院建设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14.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三、庭长、副庭长权责
庭长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管理监督本部门审判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根据庭长授权委托和分管工作需要,监督管理分管的审判工作。
1.从宏观上指导本部门审判工作,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审判质效和案件办理工作,审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
2.依法承办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担任审判长审理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3.研究确定本部门审判团队以及其他人员的职责分工。
4.主持专业法官会议。
5.要求合议庭报告“四类”案件审理进展、评议、复议结果。
6.建议分管院领导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7.主持本部门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评查。
8.组织审判业务培训和指导。
9.组织开展案例编纂、司法公开、调研宣传和司法建议等工作。
10.对本部门的信访案件,与合议庭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好判后答疑、矛盾化解、息诉罢访工作。
11.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2.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对本部门的智慧法院应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13.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四、法官权责
(一)审判长
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指导合议庭成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建议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6.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7.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二)承办法官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全面审核涉案证据,提出审查意见;
4.拟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阅卷笔录;
5.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起草审理报告、类案检索报告等;
8.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裁判文书等;
9.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0.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1.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三)合议庭其他成员
1.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
2.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3.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四)独任法官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签发裁判文书。
3.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无需报请审核批准的程序性事项。
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合议制审理的,及时作出裁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
5. 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6.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或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7.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五、附则
1.执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参照本权责清单。
2.本清单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一般规定
1.院长、庭长和其他法官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监督管理、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规范的要求履职尽责。
2.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业务指导、队伍管理、工作管理职责。
3.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判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审核批准程序事项、保证审判质量效率、执行审判工作纪律和排除不当干扰等。
4.院长、庭长、其他法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5.根据监督管理权限,院长、庭长应当分层、逐级履行相关职责。
6.依照监督管理权限,应当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或者程序审批事项,应当先经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审核;由庭长签发、审批或者审核的,应当先经副庭长或团队长审核。
7.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授权或者委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院长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庭长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8.院长既可以就单个事项进行一次性授权或者委托,也可以就某一类事项作出概括性授权或者委托。受权或者受托人应当定期向授权或者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一事一报。
9.院长、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在智慧法院操作系统上公开进行,或者在诉讼卷宗中留存意见,做到全程留痕。
10.院长、庭长、法官有违法审判、违法监督管理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权责
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院长工作,根据院长授权委托和工作分工,监督分管领域审判工作。
1.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分管领域)各项审判工作,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全院(分管领域)审判质效,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审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依法承办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3.组织研究审判工作中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审批随机分案规则、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案件质效考评规则。
5.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指定分案,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指定合议庭审判长。
6. 监督指导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及其他“四类案件”办理。
7.依照法律规定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8.审核或签发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案件的裁判文书。
9.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处理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审判工作事项。
10.主持审判委员会。
11.依法对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审核或审批决定。
12.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3.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对全院的智慧法院建设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14.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三、庭长、副庭长权责
庭长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管理监督本部门审判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根据庭长授权委托和分管工作需要,监督管理分管的审判工作。
1.从宏观上指导本部门审判工作,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审判质效和案件办理工作,审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
2.依法承办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担任审判长审理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3.研究确定本部门审判团队以及其他人员的职责分工。
4.主持专业法官会议。
5.要求合议庭报告“四类”案件审理进展、评议、复议结果。
6.建议分管院领导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7.主持本部门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评查。
8.组织审判业务培训和指导。
9.组织开展案例编纂、司法公开、调研宣传和司法建议等工作。
10.对本部门的信访案件,与合议庭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好判后答疑、矛盾化解、息诉罢访工作。
11.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2.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对本部门的智慧法院应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13.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四、法官权责
(一)审判长
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指导合议庭成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建议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6.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7.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二)承办法官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全面审核涉案证据,提出审查意见;
4.拟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阅卷笔录;
5.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起草审理报告、类案检索报告等;
8.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裁判文书等;
9.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0.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1.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三)合议庭其他成员
1.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
2.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3.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四)独任法官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签发裁判文书。
3.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无需报请审核批准的程序性事项。
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合议制审理的,及时作出裁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
5. 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6.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或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7.熟练掌握智慧法院应用操作要求并用于办理案件。
五、附则
1.执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参照本权责清单。
2.本清单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