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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

2020年09月03日
作者: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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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

  

  为完善独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以及《山东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判第一审简易程序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对案件审判全权负责。

  第二条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三)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四)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三条 审判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实行合议制,由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四条 合议庭原则上按照随机产生的方式组成,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应在同一审判团队内随机产生。因审判专业化需要而组成相对固定合议庭的,成员应当定期交流。

  第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对于变更合议庭成员的情况及理由,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六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下列法官担任审判长:

  (一)院长、庭长、审判委会会委员参加合议庭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二)法官等级不同时,由法官等级高的担任审判长;

  (三)法官职务和等级相同时,由案件的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庭长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指定非承办案件的法官担任审判长。

  第七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四)拟订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五)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六)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七)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八)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九条 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二)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三)主持合议庭评议;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第十条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二)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三)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四)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工作;

  (五)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七)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十一条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时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十二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主持召开庭前准备会议,确定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合议庭庭前准备会议所形成的笔录,应存入案件卷宗副卷。

  第十三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

  以传票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合议庭不得由承办法官以法庭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代替合议庭开庭审理。当事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发表意见,再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其他成员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存在分歧,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合议庭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内容包括评议过程、成员意见和合议庭决议,最后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制作,特殊情况下,院长、庭长或者审判长也可以指定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应当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其他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法官是指根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规定,按照法官遴选程序选任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第十八条 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合议庭评议的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7年7月10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

来源:
2020年09月03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

  

  为完善独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以及《山东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判第一审简易程序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对案件审判全权负责。

  第二条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三)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四)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三条 审判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实行合议制,由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四条 合议庭原则上按照随机产生的方式组成,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应在同一审判团队内随机产生。因审判专业化需要而组成相对固定合议庭的,成员应当定期交流。

  第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对于变更合议庭成员的情况及理由,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六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下列法官担任审判长:

  (一)院长、庭长、审判委会会委员参加合议庭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二)法官等级不同时,由法官等级高的担任审判长;

  (三)法官职务和等级相同时,由案件的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庭长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指定非承办案件的法官担任审判长。

  第七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四)拟订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五)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六)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七)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八)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九条 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二)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三)主持合议庭评议;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第十条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二)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三)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四)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工作;

  (五)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七)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十一条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时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十二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主持召开庭前准备会议,确定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合议庭庭前准备会议所形成的笔录,应存入案件卷宗副卷。

  第十三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

  以传票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合议庭不得由承办法官以法庭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代替合议庭开庭审理。当事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发表意见,再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其他成员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存在分歧,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合议庭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内容包括评议过程、成员意见和合议庭决议,最后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制作,特殊情况下,院长、庭长或者审判长也可以指定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应当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其他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法官是指根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规定,按照法官遴选程序选任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第十八条 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合议庭评议的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7年7月10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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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

  

  为完善独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以及《山东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判第一审简易程序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对案件审判全权负责。

  第二条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三)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四)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三条 审判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实行合议制,由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四条 合议庭原则上按照随机产生的方式组成,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应在同一审判团队内随机产生。因审判专业化需要而组成相对固定合议庭的,成员应当定期交流。

  第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对于变更合议庭成员的情况及理由,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六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下列法官担任审判长:

  (一)院长、庭长、审判委会会委员参加合议庭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二)法官等级不同时,由法官等级高的担任审判长;

  (三)法官职务和等级相同时,由案件的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庭长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指定非承办案件的法官担任审判长。

  第七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四)拟订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五)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六)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七)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八)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九条 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二)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三)主持合议庭评议;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第十条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二)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三)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四)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工作;

  (五)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七)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十一条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时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十二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主持召开庭前准备会议,确定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合议庭庭前准备会议所形成的笔录,应存入案件卷宗副卷。

  第十三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

  以传票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合议庭不得由承办法官以法庭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代替合议庭开庭审理。当事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发表意见,再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其他成员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存在分歧,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合议庭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内容包括评议过程、成员意见和合议庭决议,最后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制作,特殊情况下,院长、庭长或者审判长也可以指定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应当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其他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法官是指根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规定,按照法官遴选程序选任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第十八条 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合议庭评议的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7年7月10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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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

  

  为完善独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以及《山东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判第一审简易程序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对案件审判全权负责。

  第二条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三)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四)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三条 审判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实行合议制,由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四条 合议庭原则上按照随机产生的方式组成,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应在同一审判团队内随机产生。因审判专业化需要而组成相对固定合议庭的,成员应当定期交流。

  第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对于变更合议庭成员的情况及理由,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六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下列法官担任审判长:

  (一)院长、庭长、审判委会会委员参加合议庭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二)法官等级不同时,由法官等级高的担任审判长;

  (三)法官职务和等级相同时,由案件的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庭长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指定非承办案件的法官担任审判长。

  第七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四)拟订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五)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六)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七)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八)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九条 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二)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三)主持合议庭评议;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第十条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二)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三)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四)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工作;

  (五)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七)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十一条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时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十二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主持召开庭前准备会议,确定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合议庭庭前准备会议所形成的笔录,应存入案件卷宗副卷。

  第十三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

  以传票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合议庭不得由承办法官以法庭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代替合议庭开庭审理。当事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发表意见,再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其他成员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存在分歧,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合议庭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内容包括评议过程、成员意见和合议庭决议,最后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制作,特殊情况下,院长、庭长或者审判长也可以指定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应当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其他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法官是指根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规定,按照法官遴选程序选任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第十八条 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合议庭评议的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