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
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根据院党组关于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青中法〔2019〕57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本部门案件及审判团队情况,研究制定各审判团队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案件分配规则,经主管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同意后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实施。对确需变更承办人的案件,需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第五条第2项增加一项:“(9)拟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
三、增加第十八条:“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和庭长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权的情况应纳入绩效考核,不当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6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
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根据院党组关于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青中法〔2019〕57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本部门案件及审判团队情况,研究制定各审判团队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案件分配规则,经主管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同意后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实施。对确需变更承办人的案件,需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第五条第2项增加一项:“(9)拟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
三、增加第十八条:“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和庭长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权的情况应纳入绩效考核,不当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6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
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根据院党组关于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青中法〔2019〕57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本部门案件及审判团队情况,研究制定各审判团队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案件分配规则,经主管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同意后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实施。对确需变更承办人的案件,需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第五条第2项增加一项:“(9)拟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
三、增加第十八条:“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和庭长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权的情况应纳入绩效考核,不当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6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
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根据院党组关于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青中法〔2019〕57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本部门案件及审判团队情况,研究制定各审判团队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案件分配规则,经主管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同意后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实施。对确需变更承办人的案件,需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第五条第2项增加一项:“(9)拟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
三、增加第十八条:“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和庭长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权的情况应纳入绩效考核,不当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