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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决算情况及说明

2018年09月30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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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青岛中级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 青岛中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局本级决算、局属事业单位决算。

  纳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5个,包括: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2、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

  3、青岛市法官培训中心

  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

  5、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属全额事业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青岛市法官培训中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不独立核算,是合并在法院本级中进行决算。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总计24886.25万元,支出总计24886.69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入减少3820.83万元,支出减少3827.69万元,均比下降1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的专项经费减少等。

  

  图表 1  2016、2017年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图

  (二)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年收入24886.2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855.92万元,占99.9%。其他收入30.33万元,占0.1%。

  

  图表 2  2017年收入决算构成情况

  (三)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年支出24886.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954.6万元,占88%;项目支出2932.09万元,占12%。

  

  图表 3   2017年支出决算构成情况支出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4855.92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3787.47万元,下降13%。主要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专项经费减少。

  

  图表 4  2016、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24855.9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4855.92万元,占100%。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计24855.92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1702.05万元,占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83.41万元,占4%;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06万元,占1%;住房保障支出2064.45万元,占8%。

  

  图表 5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855.9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与2016年同期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

  拨款支出减少3787.47万元,下降13%。主要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专项经费减少。

  

  图表 6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变动图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855.9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1702.05万元,占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83.41万元,占4%;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06万元,占1%;住房保障支出2064.45万元,占8%。

  

  图表 7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图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0610.03万元,支出决算数为24855.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调整。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案件审判(项)事业运行(项)其他法院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人员工资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发还案款及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经费的支出。年初预算为17798.53万元,支出决算为21702.05万元,完成预算的12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工资改革调整导致2017年支出增长。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办案中发生的邮费、差旅费及设备购置等费用支出。年初预算为0,支出决算为1420.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此资金是中央拨入法院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单位无需做年初预算。

  (3)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款)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补助单位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元,支出决算为10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此资金在2017年度按照市财源建设工作部署,工作中积极配合,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财政拨付的资金,单位无需做年初预算。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财政拨款在职、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年初预算为928.79元,支出决算为983.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工资改革增加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提租补贴(项)购房补贴(项)主要反映用于财政拨款在职、离休、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支出。年初预算为1882.71元,支出决算为2064.45万元。完成预算的11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由于工资改革调整导致支出增长。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1954.6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人员经费14876.9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7077.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175.16万元(含局(办)机关及4个所属预算单位),其中:因公出国(境)费5.75万元,占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59.15万元,占91%;公务接待费10.25万元,占6%。

  

  图表 8  2017年"三公“经费结构图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比年初预算数减少505.57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部规定预算数中“班车租赁费”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科目中列支。而在预算执行中“班车租赁费”调整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比年初预算数减少5.6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安排的出国境人数有所减少导致费用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比年初预算数减少499.85万元,主要原因是是根据财政部规定预算数中“班车租赁费”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科目中列支。而在预算执行中“班车租赁费”调整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公务接待费比年初预算数减少0.08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减少开支。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487.44万元,下降7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2.74万元,下降32%,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安排的出国境人数有所减少导致费用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76.7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根据财政部规定 “班车租赁费”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科目中列支,而2017 “班车租赁费”调整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在案件增加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控制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7.95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减少开支。

  2、“三公”经费支出相关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杂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017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等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7年度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9.15万元。主要用于汽油、车辆保养维修、车辆保险等。2017年本部门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6辆。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其中: 国内接待费10.25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调研、督办案件、学习考察、各地法官来青学习交流等接待费用,共计接待71批次,459人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

  2017年公务接待全部为国内公务接待,主要用于办案业务、调研、督办案件、学习考察、各地法官来青学习交流等接待费用,共计接待71批次,459人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7078万元,比2016年减少1198万元。主要原因是: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的专项经费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86.2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48.2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38.0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201.26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55%,其中:授予小微型企业合同金额1201.26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55%。授予中型企业合同金额 877.24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40 %,授予大型企业合同金额107.77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5%。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底,本部门共有车辆 56辆,其中公务用车9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33辆、特种专用技术用车14 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3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编写和提报工作的通知》(青财预评【2018】2号)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7年度(基层法院诉讼费)开展了绩效自评,具体情况如下:

  (1)基层法院诉讼费专项资金涉及项目1个、资金2900万元。从评价情况看,2017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开展全市两级法院司法业务培训会议,提高办案业务水平,实现司法公平、公开、公正;保障大要案办案费用,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用于两庭装备维修,完善法院信息化建设等。到2017年年底已执行完成,按照规章制度相关要求,对每项支出严格把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达到预期效果。

  在实施过程中,我单位高度重视,分管副院长负责,行装处财务科负责具体实施,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最大限度压缩成本,最终圆满完成年度预算计划,达到了保障办案、节约效能的目的。

  我院将将继续秉承上年度预算项目管理有效经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使该资金使用更加科学合理,使案件审判质量和社会效率都有所提高。

  (2)绩效自评报告公开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16】24号)要求,在评价工作完成后20日内,及时将绩效评价报告通过市政府政务网站公开。

  2018年9月27日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本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本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十六、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案件审判(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九、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十、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大要案项目支出。

  二十一、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转移支付资金支出。

  二十二、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用支出。

  二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

  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租补贴支出。

  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

2017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决算情况及说明

来源:
2018年09月3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青岛中级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 青岛中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局本级决算、局属事业单位决算。

  纳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5个,包括: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2、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

  3、青岛市法官培训中心

  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

  5、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属全额事业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青岛市法官培训中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不独立核算,是合并在法院本级中进行决算。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总计24886.25万元,支出总计24886.69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入减少3820.83万元,支出减少3827.69万元,均比下降1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的专项经费减少等。

  

  图表 1  2016、2017年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图

  (二)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年收入24886.2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855.92万元,占99.9%。其他收入30.33万元,占0.1%。

  

  图表 2  2017年收入决算构成情况

  (三)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年支出24886.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954.6万元,占88%;项目支出2932.09万元,占12%。

  

  图表 3   2017年支出决算构成情况支出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4855.92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3787.47万元,下降13%。主要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专项经费减少。

  

  图表 4  2016、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24855.9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4855.92万元,占100%。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计24855.92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1702.05万元,占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83.41万元,占4%;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06万元,占1%;住房保障支出2064.45万元,占8%。

  

  图表 5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855.9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与2016年同期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

  拨款支出减少3787.47万元,下降13%。主要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专项经费减少。

  

  图表 6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变动图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855.9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1702.05万元,占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83.41万元,占4%;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06万元,占1%;住房保障支出2064.45万元,占8%。

  

  图表 7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图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0610.03万元,支出决算数为24855.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调整。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案件审判(项)事业运行(项)其他法院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人员工资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发还案款及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经费的支出。年初预算为17798.53万元,支出决算为21702.05万元,完成预算的12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工资改革调整导致2017年支出增长。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办案中发生的邮费、差旅费及设备购置等费用支出。年初预算为0,支出决算为1420.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此资金是中央拨入法院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单位无需做年初预算。

  (3)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款)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补助单位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元,支出决算为10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此资金在2017年度按照市财源建设工作部署,工作中积极配合,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财政拨付的资金,单位无需做年初预算。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财政拨款在职、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年初预算为928.79元,支出决算为983.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工资改革增加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提租补贴(项)购房补贴(项)主要反映用于财政拨款在职、离休、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支出。年初预算为1882.71元,支出决算为2064.45万元。完成预算的11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由于工资改革调整导致支出增长。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1954.6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人员经费14876.9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7077.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175.16万元(含局(办)机关及4个所属预算单位),其中:因公出国(境)费5.75万元,占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59.15万元,占91%;公务接待费10.25万元,占6%。

  

  图表 8  2017年"三公“经费结构图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比年初预算数减少505.57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部规定预算数中“班车租赁费”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科目中列支。而在预算执行中“班车租赁费”调整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比年初预算数减少5.6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安排的出国境人数有所减少导致费用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比年初预算数减少499.85万元,主要原因是是根据财政部规定预算数中“班车租赁费”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科目中列支。而在预算执行中“班车租赁费”调整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公务接待费比年初预算数减少0.08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减少开支。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487.44万元,下降7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2.74万元,下降32%,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安排的出国境人数有所减少导致费用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76.7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根据财政部规定 “班车租赁费”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科目中列支,而2017 “班车租赁费”调整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在案件增加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控制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7.95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减少开支。

  2、“三公”经费支出相关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杂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017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等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7年度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9.15万元。主要用于汽油、车辆保养维修、车辆保险等。2017年本部门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6辆。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其中: 国内接待费10.25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调研、督办案件、学习考察、各地法官来青学习交流等接待费用,共计接待71批次,459人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

  2017年公务接待全部为国内公务接待,主要用于办案业务、调研、督办案件、学习考察、各地法官来青学习交流等接待费用,共计接待71批次,459人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7078万元,比2016年减少1198万元。主要原因是: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的专项经费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86.2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48.2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38.0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201.26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55%,其中:授予小微型企业合同金额1201.26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55%。授予中型企业合同金额 877.24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40 %,授予大型企业合同金额107.77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5%。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底,本部门共有车辆 56辆,其中公务用车9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33辆、特种专用技术用车14 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3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编写和提报工作的通知》(青财预评【2018】2号)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7年度(基层法院诉讼费)开展了绩效自评,具体情况如下:

  (1)基层法院诉讼费专项资金涉及项目1个、资金2900万元。从评价情况看,2017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开展全市两级法院司法业务培训会议,提高办案业务水平,实现司法公平、公开、公正;保障大要案办案费用,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用于两庭装备维修,完善法院信息化建设等。到2017年年底已执行完成,按照规章制度相关要求,对每项支出严格把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达到预期效果。

  在实施过程中,我单位高度重视,分管副院长负责,行装处财务科负责具体实施,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最大限度压缩成本,最终圆满完成年度预算计划,达到了保障办案、节约效能的目的。

  我院将将继续秉承上年度预算项目管理有效经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使该资金使用更加科学合理,使案件审判质量和社会效率都有所提高。

  (2)绩效自评报告公开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16】24号)要求,在评价工作完成后20日内,及时将绩效评价报告通过市政府政务网站公开。

  2018年9月27日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本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本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十六、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案件审判(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九、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十、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大要案项目支出。

  二十一、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转移支付资金支出。

  二十二、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用支出。

  二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

  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租补贴支出。

  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2017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决算情况及说明

2018年09月30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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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青岛中级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 青岛中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局本级决算、局属事业单位决算。

  纳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5个,包括: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2、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

  3、青岛市法官培训中心

  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

  5、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属全额事业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青岛市法官培训中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不独立核算,是合并在法院本级中进行决算。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总计24886.25万元,支出总计24886.69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入减少3820.83万元,支出减少3827.69万元,均比下降1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的专项经费减少等。

  

  图表 1  2016、2017年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图

  (二)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年收入24886.2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855.92万元,占99.9%。其他收入30.33万元,占0.1%。

  

  图表 2  2017年收入决算构成情况

  (三)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年支出24886.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954.6万元,占88%;项目支出2932.09万元,占12%。

  

  图表 3   2017年支出决算构成情况支出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4855.92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3787.47万元,下降13%。主要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专项经费减少。

  

  图表 4  2016、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24855.9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4855.92万元,占100%。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计24855.92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1702.05万元,占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83.41万元,占4%;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06万元,占1%;住房保障支出2064.45万元,占8%。

  

  图表 5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855.9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与2016年同期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

  拨款支出减少3787.47万元,下降13%。主要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专项经费减少。

  

  图表 6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变动图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855.9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1702.05万元,占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83.41万元,占4%;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06万元,占1%;住房保障支出2064.45万元,占8%。

  

  图表 7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图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0610.03万元,支出决算数为24855.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调整。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案件审判(项)事业运行(项)其他法院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人员工资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发还案款及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经费的支出。年初预算为17798.53万元,支出决算为21702.05万元,完成预算的12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工资改革调整导致2017年支出增长。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办案中发生的邮费、差旅费及设备购置等费用支出。年初预算为0,支出决算为1420.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此资金是中央拨入法院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单位无需做年初预算。

  (3)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款)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补助单位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元,支出决算为10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此资金在2017年度按照市财源建设工作部署,工作中积极配合,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财政拨付的资金,单位无需做年初预算。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财政拨款在职、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年初预算为928.79元,支出决算为983.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工资改革增加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提租补贴(项)购房补贴(项)主要反映用于财政拨款在职、离休、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支出。年初预算为1882.71元,支出决算为2064.45万元。完成预算的11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由于工资改革调整导致支出增长。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1954.6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人员经费14876.9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7077.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175.16万元(含局(办)机关及4个所属预算单位),其中:因公出国(境)费5.75万元,占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59.15万元,占91%;公务接待费10.25万元,占6%。

  

  图表 8  2017年"三公“经费结构图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比年初预算数减少505.57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部规定预算数中“班车租赁费”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科目中列支。而在预算执行中“班车租赁费”调整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比年初预算数减少5.6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安排的出国境人数有所减少导致费用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比年初预算数减少499.85万元,主要原因是是根据财政部规定预算数中“班车租赁费”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科目中列支。而在预算执行中“班车租赁费”调整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公务接待费比年初预算数减少0.08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减少开支。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487.44万元,下降7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2.74万元,下降32%,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安排的出国境人数有所减少导致费用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76.7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根据财政部规定 “班车租赁费”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科目中列支,而2017 “班车租赁费”调整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在案件增加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控制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7.95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减少开支。

  2、“三公”经费支出相关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杂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017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等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7年度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9.15万元。主要用于汽油、车辆保养维修、车辆保险等。2017年本部门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6辆。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其中: 国内接待费10.25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调研、督办案件、学习考察、各地法官来青学习交流等接待费用,共计接待71批次,459人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

  2017年公务接待全部为国内公务接待,主要用于办案业务、调研、督办案件、学习考察、各地法官来青学习交流等接待费用,共计接待71批次,459人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7078万元,比2016年减少1198万元。主要原因是: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的专项经费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86.2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48.2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38.0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201.26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55%,其中:授予小微型企业合同金额1201.26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55%。授予中型企业合同金额 877.24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40 %,授予大型企业合同金额107.77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5%。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底,本部门共有车辆 56辆,其中公务用车9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33辆、特种专用技术用车14 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3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编写和提报工作的通知》(青财预评【2018】2号)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7年度(基层法院诉讼费)开展了绩效自评,具体情况如下:

  (1)基层法院诉讼费专项资金涉及项目1个、资金2900万元。从评价情况看,2017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开展全市两级法院司法业务培训会议,提高办案业务水平,实现司法公平、公开、公正;保障大要案办案费用,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用于两庭装备维修,完善法院信息化建设等。到2017年年底已执行完成,按照规章制度相关要求,对每项支出严格把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达到预期效果。

  在实施过程中,我单位高度重视,分管副院长负责,行装处财务科负责具体实施,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最大限度压缩成本,最终圆满完成年度预算计划,达到了保障办案、节约效能的目的。

  我院将将继续秉承上年度预算项目管理有效经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使该资金使用更加科学合理,使案件审判质量和社会效率都有所提高。

  (2)绩效自评报告公开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16】24号)要求,在评价工作完成后20日内,及时将绩效评价报告通过市政府政务网站公开。

  2018年9月27日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本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本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十六、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案件审判(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九、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十、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大要案项目支出。

  二十一、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转移支付资金支出。

  二十二、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用支出。

  二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

  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租补贴支出。

  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

2017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决算情况及说明

来源:
2018年09月3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青岛中级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 青岛中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局本级决算、局属事业单位决算。

  纳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5个,包括: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2、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

  3、青岛市法官培训中心

  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

  5、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属全额事业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青岛市法官培训中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不独立核算,是合并在法院本级中进行决算。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总计24886.25万元,支出总计24886.69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入减少3820.83万元,支出减少3827.69万元,均比下降1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的专项经费减少等。

  

  图表 1  2016、2017年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图

  (二)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年收入24886.2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855.92万元,占99.9%。其他收入30.33万元,占0.1%。

  

  图表 2  2017年收入决算构成情况

  (三)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年支出24886.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954.6万元,占88%;项目支出2932.09万元,占12%。

  

  图表 3   2017年支出决算构成情况支出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4855.92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3787.47万元,下降13%。主要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专项经费减少。

  

  图表 4  2016、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24855.9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4855.92万元,占100%。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计24855.92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1702.05万元,占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83.41万元,占4%;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06万元,占1%;住房保障支出2064.45万元,占8%。

  

  图表 5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855.9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与2016年同期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

  拨款支出减少3787.47万元,下降13%。主要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专项经费减少。

  

  图表 6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变动图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855.9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1702.05万元,占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83.41万元,占4%;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06万元,占1%;住房保障支出2064.45万元,占8%。

  

  图表 7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图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0610.03万元,支出决算数为24855.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调整。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案件审判(项)事业运行(项)其他法院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人员工资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发还案款及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经费的支出。年初预算为17798.53万元,支出决算为21702.05万元,完成预算的12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工资改革调整导致2017年支出增长。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办案中发生的邮费、差旅费及设备购置等费用支出。年初预算为0,支出决算为1420.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此资金是中央拨入法院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单位无需做年初预算。

  (3)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款)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补助单位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元,支出决算为10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此资金在2017年度按照市财源建设工作部署,工作中积极配合,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财政拨付的资金,单位无需做年初预算。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财政拨款在职、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年初预算为928.79元,支出决算为983.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工资改革增加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提租补贴(项)购房补贴(项)主要反映用于财政拨款在职、离休、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支出。年初预算为1882.71元,支出决算为2064.45万元。完成预算的11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由于工资改革调整导致支出增长。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1954.6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人员经费14876.9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7077.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175.16万元(含局(办)机关及4个所属预算单位),其中:因公出国(境)费5.75万元,占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59.15万元,占91%;公务接待费10.25万元,占6%。

  

  图表 8  2017年"三公“经费结构图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比年初预算数减少505.57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部规定预算数中“班车租赁费”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科目中列支。而在预算执行中“班车租赁费”调整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比年初预算数减少5.6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安排的出国境人数有所减少导致费用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比年初预算数减少499.85万元,主要原因是是根据财政部规定预算数中“班车租赁费”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科目中列支。而在预算执行中“班车租赁费”调整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公务接待费比年初预算数减少0.08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减少开支。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487.44万元,下降7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2.74万元,下降32%,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安排的出国境人数有所减少导致费用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76.7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根据财政部规定 “班车租赁费”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科目中列支,而2017 “班车租赁费”调整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在案件增加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控制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7.95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减少开支。

  2、“三公”经费支出相关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杂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017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等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7年度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9.15万元。主要用于汽油、车辆保养维修、车辆保险等。2017年本部门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6辆。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其中: 国内接待费10.25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调研、督办案件、学习考察、各地法官来青学习交流等接待费用,共计接待71批次,459人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

  2017年公务接待全部为国内公务接待,主要用于办案业务、调研、督办案件、学习考察、各地法官来青学习交流等接待费用,共计接待71批次,459人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7078万元,比2016年减少1198万元。主要原因是:是拨付审理重大刑事保密案件的专项经费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86.2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48.2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38.0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201.26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55%,其中:授予小微型企业合同金额1201.26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55%。授予中型企业合同金额 877.24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40 %,授予大型企业合同金额107.77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5%。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底,本部门共有车辆 56辆,其中公务用车9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33辆、特种专用技术用车14 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3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编写和提报工作的通知》(青财预评【2018】2号)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7年度(基层法院诉讼费)开展了绩效自评,具体情况如下:

  (1)基层法院诉讼费专项资金涉及项目1个、资金2900万元。从评价情况看,2017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开展全市两级法院司法业务培训会议,提高办案业务水平,实现司法公平、公开、公正;保障大要案办案费用,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用于两庭装备维修,完善法院信息化建设等。到2017年年底已执行完成,按照规章制度相关要求,对每项支出严格把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达到预期效果。

  在实施过程中,我单位高度重视,分管副院长负责,行装处财务科负责具体实施,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最大限度压缩成本,最终圆满完成年度预算计划,达到了保障办案、节约效能的目的。

  我院将将继续秉承上年度预算项目管理有效经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使该资金使用更加科学合理,使案件审判质量和社会效率都有所提高。

  (2)绩效自评报告公开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16】24号)要求,在评价工作完成后20日内,及时将绩效评价报告通过市政府政务网站公开。

  2018年9月27日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本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本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十六、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案件审判(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九、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十、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大要案项目支出。

  二十一、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转移支付资金支出。

  二十二、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项):反映法院(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用支出。

  二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

  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租补贴支出。

  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法院及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