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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02日
作者:司法行政装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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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的培训工作,保证培训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实行全院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与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临时培训审批制度 。各部门制订的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经院财务部门审核,经院党组会议批准,报院政工部门部门备案后,行装处根据计划要求提供培训的物质保障并对培训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临时培训由各部门提前提交培训报告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行装处根据审批报告要求提供培训的物质保障并对培训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培训地点原则上在本院会议室、卧龙法官培训中心和法官培训中心仰口分部。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本院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正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副局级、处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

合计

一类培训

380

150

90

30

650

二类培训

300

150

70

30

550

三类培训

240

130

50

3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由不同层级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四个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各部门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培训费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行装处等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虚假报培训费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行装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来源:
2019年12月02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的培训工作,保证培训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实行全院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与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临时培训审批制度 。各部门制订的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经院财务部门审核,经院党组会议批准,报院政工部门部门备案后,行装处根据计划要求提供培训的物质保障并对培训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临时培训由各部门提前提交培训报告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行装处根据审批报告要求提供培训的物质保障并对培训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培训地点原则上在本院会议室、卧龙法官培训中心和法官培训中心仰口分部。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本院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正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副局级、处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

合计

一类培训

380

150

90

30

650

二类培训

300

150

70

30

550

三类培训

240

130

50

3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由不同层级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四个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各部门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培训费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行装处等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虚假报培训费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行装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02日
作者:司法行政装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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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的培训工作,保证培训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实行全院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与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临时培训审批制度 。各部门制订的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经院财务部门审核,经院党组会议批准,报院政工部门部门备案后,行装处根据计划要求提供培训的物质保障并对培训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临时培训由各部门提前提交培训报告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行装处根据审批报告要求提供培训的物质保障并对培训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培训地点原则上在本院会议室、卧龙法官培训中心和法官培训中心仰口分部。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本院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正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副局级、处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

合计

一类培训

380

150

90

30

650

二类培训

300

150

70

30

550

三类培训

240

130

50

3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由不同层级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四个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各部门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培训费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行装处等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虚假报培训费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行装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来源:
2019年12月02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的培训工作,保证培训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实行全院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与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临时培训审批制度 。各部门制订的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经院财务部门审核,经院党组会议批准,报院政工部门部门备案后,行装处根据计划要求提供培训的物质保障并对培训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临时培训由各部门提前提交培训报告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行装处根据审批报告要求提供培训的物质保障并对培训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培训地点原则上在本院会议室、卧龙法官培训中心和法官培训中心仰口分部。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本院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正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副局级、处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

合计

一类培训

380

150

90

30

650

二类培训

300

150

70

30

550

三类培训

240

130

50

3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由不同层级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四个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各部门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培训费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行装处等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虚假报培训费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行装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