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牟平法院对近三年来审理的17宗160件群体性劳动争议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分析特点:
1、劳动者群结维权,对法律理解较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驱动下的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体制上的种种缺漏致使劳资关系愈发紧张,劳动者“抱团”维权成为新的劳资冲突常态。自2014年以来,牟平法院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17宗160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59.3%。且案件具有较强专业性,劳动者大多会选出职工代表参与诉讼,并委托律师办理案件,其本人出庭率较低,劳动者对庭审情况不了解,对用人单位的证据质证不充分,对法律条款内容理解更是有偏差。
2、劳资矛盾对立严重,案件难以调处。劳动者“人多势众”的心理优势,促成绝大部分劳动者抱团,提高诉讼请求,期待以低廉的诉讼成本博取高额的赔偿回报,往往导致用人单位“自暴自弃”式地放弃调解。并且由于诉讼成本较低,双方对各自的利益均不予让步,即使案件被仲裁裁决,双方也均不肯轻易放弃起诉、上诉等法定程序,使得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增加了案件调解难度。近三年来,牟平法院判决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13宗120件,调撤4宗40件,调解率仅达25%。
3、诉求请求较为明确,但非理性维权趋势明显。劳动者的请求主要集中于支付待岗生活费、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内容,此类案件占群体性劳动争议的93.4%。但对法律内涵的错误理解,以及仲裁成本、诉讼成本的降低促使劳动者随意漫天要价,提出高于法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的补偿要求。当法院作出远低于其心理预期的判决时,部分劳动者心理失衡而鼓动若干劳动者集体做出过激行为,最终导致矛盾扩大,造成群体上访压力,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二、提出对策:
1、诉前主动介入:将矛盾消解在萌芽状态。
注重群体性劳动争议的诉前化解工作,尽量将群体性劳动争议消解在萌芽状态。积极参与大调解格局的构建,与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区司法局协调成立劳动争议调处中心,搭建诉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体制、机制、程序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提高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化解效果。
2、诉中大胆借鉴:引入示范诉讼运行机制。
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引导劳动者协商选择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将劳动者从重复的案件审理中解放出来,缓解劳动者群体的激动情绪。同时也减轻了法官对当事人一一送达应诉材料、重复开庭审理并制作大量类似的裁判文书的审判压力。发挥案件结果对于其它群体性劳动争议的“辐射”作用,引导劳资双方按照示范案件裁决结果进行调解,或援用示范案件结果进行裁决,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3、诉后增强力度:确保胜诉权益得以现实。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由执行工作人员优先处置,防止用人单位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特别是在中秋和春节前,加大执行力度,让劳动者尽快拿到工资和报酬,稳定节日期间的社会秩序。同时,优化欠薪垫付流程,对欠薪事实清楚、企业主确实逃匿的案件,突破现有办理时间的规定,由欠薪保障金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稳定劳动者的情绪,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