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平法院分析认为私家网约车交通事故涉商业三者险赔付存在“三难”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28日 | ||
2020年以来,牟平法院受理网约车民事案件8件,其中涉及私家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5件。经分析,该类案件在商业三者险赔付过程中面临“三难”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认定难”。实践中,私家网约车普遍采用“互联网+私家车”的运营模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对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乘客、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尚无明文规定,难以厘清和认定。司法裁判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私家网约车车险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大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进行裁判,导致各方主体推诿扯皮现象较重,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二是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标准“判断难”。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往往以私家车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进行拒赔。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同私家网约车使用频率、行使里程、行使路线、运营时间不同,风险系数不一,何种风险程度属于达到“显著”增加,缺乏相关司法解释。经统计,40%的案件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事故的发生与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存在因果关系,判决保险公司依然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不同营运阶段导致商业三者险“赔付难”。由于私家网约车的经营活动在不同的时间可被分为私用段、迎客段、载客段三种阶段,经营阶段不同,车辆的性质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但是,现阶段保险公司对于网约车并未有专门的保险险种,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同营运阶段下的商业三者险赔付是否应当区别设定,缺乏明确的规则依据,司法实践难以把握理解。统计发现,仅有1件案件因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顺风车”迎客阶段,法院作出正常赔付的判决。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