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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交社保 损失由谁承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12日

劳动者自愿拒绝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能否以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企业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案情简介

张某某(化名)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张某某(化名)因其他个人原因拒绝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要求应当由企业负责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自行缴纳相关保险,张某某不得再以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经济赔偿。故该公司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随工资发放社保补贴。后张某某退休,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核查,张某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条件。张某某遂将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根据协议书,张某某系自身原因拒绝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要求企业将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方式发放给张某某,张某某存在过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协议书中,张某某承诺不再以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赔偿,现又以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企业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张某某要求企业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若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系因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千问题的解答》:

二十八、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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