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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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1日 | ||
情侣间在交往过程中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然而这种没有明确款项性质转账,仅靠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能否被认定为借款呢?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份,于某与王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soul相识,7月份双方添加了微信好友,随着聊天的深入,关系越发亲近。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王某先后以“交朋友保证金”“没鞋子穿了”“买礼物”“去做美容”“换家具”等理由,要求于某通过微信转账、收款码付款等方式向其转账5万余元。后双方关系闹僵,王某要求终止二人关系,并声称只当于某“普通朋友”。于某遂要求王某偿还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王某不认可借款事实,主张款项是于某自愿赠与的,不应该返还。后王某表示“身上只有2万元”,“谈个朋友花个钱,什么还都得要回去”。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转账的性质各执一词,争议极大。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调取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进行佐证。根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于某2021年7月13日支付的第一笔款项1314元系双方认可的“交友保证金”,具有特殊含义;此后于某频繁转账或赠送物品直至2021年12月28日双方谈及分手及偿还部分款项,均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关系,而非出于借贷的合意。于某不能提交相关债权凭证,亦不能证明在转账期间曾向王某主张偿还借款。 另,聊天记录虽显示王某表示愿意偿还,但从聊天语境看王某的意思表示均系双方因感情纠葛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发生。 故法院认为,于某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而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 情侣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人身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钱财来往比较常见,转账时也很少对钱款的性质进行备注,亦未出具任何字据,双方发生矛盾后,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这提醒我们:若在恋爱期间,双方确实发生了借贷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最好留有字据或者对钱款的性质予以明确。恋爱、同居期间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双方之间的往来款记录均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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