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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例裁判规则17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6日

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文1、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摘要】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摘要】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关键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4、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裁判摘要】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遗产;集体成员权;消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总第158期)
  6、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
【裁判摘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关键词】举证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债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总:115期)
8、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形,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关键词】结婚登记;民间习俗;同居关系
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根据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关键词】夫妻关系;人工授精;法律地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1期(总:49期)
11、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裁判摘要】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分居一年之久,经多次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参加残疾人运动会获得的奖牌,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所获得的奖金,已用于制作假肢、治病等花费,属于家庭共同支出。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要求平分奖牌和奖金的,于法无据。
12、王健华等五人诉王汝范继承纠纷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由此可见,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则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
【关键词】事实婚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继承,在继承开始后,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方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关键词】收养关系;继承权;扶养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4号(总:16号)
15、莫美欢、岑润明诉岑荣安、岑卓、林月弟继承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所承包经营的收益,依法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于该共有财产,在遗产认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关键词】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遗产份额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4号
17、华枝熙等与华宁熙等遗产继承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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