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典”--公司职员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向合同相对方出具的欠条责任如何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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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30日 | ||
被告:欠条是我作为公司职员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向合同相对方出具的,应否由我个人对欠条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答:欠条等债权凭证与出卖人或者合同相对一方的收发货单据上签字的职务行为的性质不一样,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相对方出具欠条视为欠条出具人债务认可并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与一般的在收货单据上签字的行为的性质有所不同。故个人出具的欠条在原告主张由个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当由该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李刚主张其向原告郑吉义出具欠条的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代表庆林公司进行对账,并非认可债务由自己承担。本院认为,即使被告并非本案与原告发生买卖业务的实际相对方,但是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代理行为的界限以及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有所认知,出具欠条即意味着出具人作出意思表示,表示由自己承担债务,在债权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该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其确认了债务并且愿意由其个人承担,原告作为欠条的持有人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付清欠条所载明的款项。被告要求追加案外人庆林公司参加诉讼,理由不当,本院不予准许。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余春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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