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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2日

裁判要旨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孙某平与被告董某系夫妻,原告小玉及其父亲老姜、母亲洪某与二被告均系烟台市牟平区某村村民。二被告家中饲养一只身长约八九十公分、身高约五六十公分的白狗。2022年4月23日下午,原告小玉在村外玩耍时,右面部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治疗,其自述被狗咬伤,经诊断为多发性动物咬伤、面部裂伤,医院给予药物治疗;2022年4月27日、4月30日、5月4日、5月8日、5月11日、5月15日,原告又先后6次到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复诊、换药,共花医疗费1346.60元。现原告以二被告饲养的白狗将其致伤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1346.60元、误工费168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4026.60元。原告受伤后,与原告一起玩耍的小雪及原告哥哥小涵带原告跑回家中,小涵告诉其母亲原告被狗咬了,原告母亲到了事发地点,把狗撵至被告家中,找到被告董某。被告董某承认是自己家的狗,并承诺给原告钱。后经村干部协商,被告付给原告1200元。后被告向原告母亲索要医疗费单据,原告母亲称原告之伤尚未治好,未向被告提供医疗费单据,原告母亲便将1200元退还给被告。

案件焦点

原告小玉所受到的伤害是否系被告孙某平董某家饲养的白狗造成的。若系被告家中白狗造成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裁判结果】

通过对原告提供的视频的质证,原告与被告家中饲养的白狗几乎同时出现在事发现场,原告也是当时受伤,且原告哥哥小涵亦称原告被狗咬伤;原告到医院治疗,亦被诊断为被狗咬伤;被告认可事发现场的白狗是其自己饲养的,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之伤系由其他的狗咬伤或者是其他原因受到伤害,根据生活经验法则,故本院认定原告之伤是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事发时,原告刚满6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父母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原告脱离了其父母的监护,故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其父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原告父母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80%责任。

【案例解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饲养犬类的行为日益普遍,由此产生的饲养犬只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也逐渐增多。相较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更为细化和严格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免责事后方面,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重大过失,不能坚强饲养人或管理的人责任,《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五十条、一千四百五十六条等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即是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的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养狗爱好者,在饲养自己爱犬的同时,一定要遵守相关动物饲养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文明、规范养狗,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法官简介

于秀丽,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现任牟平法院高陵法庭负责人,一级法官。1998年12月进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先后在民二庭、小额诉讼审判庭、高陵法庭工作,相继担任书记员、审判员、庭长等职务。2012年3月,被评选为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2015年被聘任为烟台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2019年被聘为法律硕士专业兼职硕士生导师。自参与工作以来,她时刻秉承对法律的崇仰之心,怀揣对法官职业的热爱之心,时刻谨记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尽心竭力的为老百姓解难题、办实事,先后获得“全省审判业务专家”“全省民商审判先进个人”称号,更是多次获得“优秀办案能手”、“三零优秀法官”等多项荣誉称号;她撰写的多篇论文在省级评选中获奖,两篇保险案例分析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录入《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商事卷)中。  

案件承办人:于秀丽

案例编写人:于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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