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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一商家非法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被判刑!法院: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4日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吃得放心”关乎老百姓的切身福祉。然而,有的不法商家利欲熏心,把“魔爪”伸向了保健品等食品领域。近日,牟平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被依法严惩。

刘某以售卖计生用品营利为生。2021年7月至10月间,刘某通过自己开设的计生用品实体店、个人微信号,向王某等3人非法销售无证明文件保健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70元。经检测,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经营的店内查获的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

据了解,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将产生公益损害风险。

2022年5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针对公益诉讼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进行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其犯罪行为危及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被告人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70元上缴国库;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赔偿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500元;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法官提醒: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每个人都是食品消费者,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牢记以诚信为本,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切实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当好食品安全的“守门员”。同时,消费者也要应当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注意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资质,食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维权!

案件承办人:曲婷

案例编写人:孙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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