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是一个具有光荣传统和辉煌业绩的司法机关。它诞生于共和国曙光来临之前,曾被誉为烟台市人民司法工作的“开元之院”。 1947年6月,芝罘区法院的前身——山东省烟台地方法院临时法庭,成功审理了人民政权建立后,第一起涉外刑事案件——震惊中外的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驻烟办事处美籍司机阿力克•史鲁域琪撞死人力车夫杨录奎案,捍卫了国家主权,在我国外交史上写下了光辉一页。 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11月山东省烟台市法院成立;1949年6月改称烟台市人民法院;1983年烟台地、市合并,更名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世纪50年代,在国家法治极不完备的情况下,芝罘区法院牢牢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探索出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雏形。 20世纪60年代,芝罘区法院认真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之后,迅速恢复重组,使审判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走上正规,重新树立起了人民法院应有的权威。 20世纪70年代,芝罘区法院先后推出了将基层调解组织由农村、街道推向企业的做法,被最高人民法院推向了全国。 20世纪80年代,芝罘区法院创出了“前后延伸预防纠纷和犯罪,中间扩大办案效果”,“宽严相济”、“依法适用缓刑”和建立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的政法、社会“两条龙”配套体系等一系列打击犯罪、改造和挽救罪犯的新经验;探索出了在企业设立经济司法联络员,建立预防、调处经济纠纷机制的路子;率先在全省法院实现了“一镇一街一庭”的建制结构。这些做法,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广到了全省。 20世纪90年代,芝罘区法院率先在山东省法院实行了执法监督员制度,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和管理微机化。 进入21世纪后,芝罘区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创立了适合法院工作特点的“三三一”管理模式,使法院工作步入规范化科学管理轨道。 近年来,芝罘区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弘扬“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法院精神,狠抓执法办案、深化司法公开、打造过硬队伍,实现了“工作效率与办案质量、司法改革与机制创新、队伍素质与廉政建设、司法环境与物质装备”4个突破,连续多年结案过万件,占全市法院1/7。 翻开芝罘区法院的荣誉册,可以兴奋地看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芝罘区法院先后荣立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2次、全省法院集体二等功4次、三等功1次,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山东省委、烟台市委和芝罘区委分别授予芝罘区法院“省级文明单位”、“全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山东省严打整治工作先进集体”、“省级文明机关”、“烟台市文明单位”、“烟台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烟台市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烟台市法院系统先进单位”、“芝罘区十佳工作部门”、“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等10余项荣誉称号,拥有以“全国优秀法官”隋文华为代表的优秀法官群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