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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制止一起被告人企图自杀事件
  • 作者: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被告人因患病而厌世企图自杀,日前,我院司法警察大队担负看管值勤的法警,及时制止了一起被告人企图自杀事件。

  王某因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他因长时间拉血、腹胀不能进食,在医院检查结果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他怀疑自己得了直肠癌,遂产生厌世心理,自暴自弃,在看守所多次自残。

  日前,我院依法公开开放审理了王某涉嫌盗窃和敲诈勒索案,王某出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结束后,王某被羁押在法院羁押室内,由法警队副大队长曲光和法警姜俊岐负责看管。中午12:20许,坐在监控室电脑前的姜俊岐突然发现王某不在监控画面中。立即向副大队长曲光进行了报告,两人随即走出监控室,来到王某所在的羁押室,发现王某正把解下的脚绊绳往羁押室铁门上系,曲光和姜俊岐马上制止,并将王某带入监控室。经了解得知,王某正准备自杀。事情发生后,法警大队领导、庭审法官及时赶到现场,经过大队领导和法官近一个小时的于法、于理、于情的开导、训诫教育后,被告人王某情绪逐渐缓和,表示不再做傻事。

  脚绊绳在提押使用过程中灵活、便捷,比脚镣方便,有利于保护被告人身体健康。通过这次事件,司法警察大队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保障措施,脚绊绳只在押解途中使用,被告人从看守所出来带上脚绊绳,到法院羁押室解开脚绊绳。庭审结束还押前,再由法警为被告人带上脚绊绳,送至看守所后再解下,确保押解环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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